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1-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7)一眼矫正视力&;lt;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