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婚姻纠纷枪杀两人 潜逃期间伤人坐牢
10月12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江苏徐州市,对枪击两人死亡的罪犯康绍文执行死刑。
1962年3月出生于江苏徐州市九里区的康绍文,曾在1978年12月犯盗窃罪被徐州市延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1年4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1991年2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负案在逃,在逃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被河北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1988年,因盗窃罪刑满释放不久的康绍文,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何某相识,次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育有一子。当年秋天,何某因与康绍文产生矛盾回娘家居住,之后,康绍文数次要求何回家均被拒绝。1991年2月19日20时许,康绍文携带借来的虎头牌双管猎枪,来到何某及其父母居住的位于铁路九里山站附近的废弃护路房外,再次要求何某与之回家,遭到何某及其母王某的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康遂持猎枪先后朝何某的腹部、王某的左胸部各开一枪,致二人当场倒地身亡。之后,康绍文将何某的尸体移至护路房屋,在发生性行为后携枪逃离现场。
当日21时,徐州铁路公安处刑侦、技术部门10余名干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访问和勘查工作,最终认定康绍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次日发出协查通报对其进行通缉。
经技术鉴定,被害人何某系因肝、肾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系因心脏、肺脏及肝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晚,满身是血的康绍文背着双管猎枪,回家向其母告知杀人的事,拜托家人照顾其儿子。之后,康潜逃至淮北某煤矿,并以400元的价格将猎枪卖掉,然后化名“朱海涛”长期藏匿于河南省西平县。1994年,康在西平县同一女子结婚,生育一子,并通过该女子的关系办理了户口和身份证。
2010年2月20日下午2时,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西平县电影公司宿舍门口将康绍文抓获归案。到案后,康对所犯杀人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绍文采用枪击他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的手段,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虽系婚姻纠纷激化引发,但康绍文采用近距离使用猎枪射击的残忍手段连杀两名无辜的被害人,杀人后还对被害人尸体实施奸污,其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康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刑入狱,仍不思悔改,杀人后逃逸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康绍文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情节,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康绍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康绍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