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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跳绳比赛练习受伤是否可以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1-10-17    作者:李海英律师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0年2月,公司组织了一次集体跳绳活动,王某报名参加。下班期间,为迎接比赛,员工们自发练习跳绳。在一次跳绳练习中,王某不小心摔倒,导致腿部骨折。2010年3月,王某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该公司认为,虽然公司组织了跳绳比赛,但没有组织跳绳练习,王某练习跳绳既不是公司工作也不是公司安排的任务。王某的工作地点是办公室,但他是在办公大楼之外受伤的,并且是在下班后。因此,王某受伤不符合有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条件,不应当认定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述所谓的“工作原因”不仅仅是指劳动者做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并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上班时间和办公地点。只要是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给自己的职工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都可以视为工作。公司组织跳绳比赛,王某在下班时间内练习跳绳是为了比赛,因此王某跳绳受伤应当认定是公司安排组织跳绳比赛的一部分。本着工伤认定从宽、保护职工利益的原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终认定王某练习跳绳摔伤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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