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研究
发布日期:2011-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学家》2010年第1期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理与机制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
酷刑是反人类的罪孽,刑讯逼供是酷刑在现代社会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这种古老的源远流长的“恶俗”与文明的理念和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不断遭到抨击和诟病,反酷刑已然成为全世界共同发出的声音。遏制刑讯逼供问题是连接程序法、实体法与人权法的重要命题,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的健康运转,关系到公正审判的实现和司法信仰的确立。为遏制刑讯逼供寻找良方不是一个新命题,但国际和国内的背景使得遏制刑讯逼供的研究具有了新的时代意义。
从国际看,911之后,美国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巨大压力下,在讯问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时被频频曝光的明目张胆的暴力和血腥令全世界愤慨,也使得刑讯逼供这一国际范围的现象显得尤为突出。而面对恐怖主义这一人类社会的“公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携手战斗的行列,纷纷制定或修改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反恐法制与人权保障问题亦在此改变中产生诸多争议,国家安全似乎成为刑讯逼供最为“安全”的一个借口。从国内看,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治理刑讯逼供刻不容缓。(1)司法现实和法治实现的需要。受历史文化、国民性格、法律制度、侦查力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刑讯逼供在中国尤为根深蒂固,成为阻碍中国刑事司法文明化的顽疾。近年来,随着杜培武、佘祥林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刑讯逼供更是被置于公共舆论的风口浪尖。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在总结导致错杀和可能错杀的案件时发现其中多数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将刑讯逼供列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2009年以来,云南的李荞明、陕西的徐梗荣、江西的李文彦等一系列看守所、审讯室内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接连发生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公安部于2009年4月1日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会议,决心以解决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和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等执法突出问题作为当年的工作重点,推进公安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刑讯逼供的治理显然是此项工作的重中之重。(2)遵守公约和履行缔约国义务的需要。198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政府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1988年9月5日正式批准了该公约,同年11月3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由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国际法的灵魂和基础,公约在效力上具有当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我国理所当然应该履行缔约国的义务,恪守公约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不时曝光的由刑讯逼供引发的冤假错案却不断地提醒我们反刑讯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3)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法修正的需要。2004年我国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近年来,党和政府所倡导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治国理念得到了全社会各个阶层的积极响应,这些都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在不断进步和发展。而被称作“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正运行了十余年之后出现了诸多问题,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修改日程,建立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机制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种背景下,探究遏制刑讯逼供问题是一个刑诉法学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纵观已有的研究资料,国内学者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的专门研究仍然有限。如中文著作方面,陈云生教授的《反酷刑——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和《走向人权与法治——反酷刑纵横谈》两本著作是普及性的读物,对反刑讯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赵秉志教授的《酷刑遏制论》侧重于对实体酷刑的研究和探讨,而对程序酷刑(刑讯逼供)的遏制和预防机制涉猎较少;夏勇教授主编的《如何根除酷刑》和陈光中教授主编的《沉默权研究》都是论文集,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体系;靳学仁副教授的《刑讯逼供研究》对刑讯逼供的概念、历史、成因、危害性及防范分别进行了专章论述,但对刑讯逼供成因分析的学科视角略显单一,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研究略显粗糙,西方国家遏制刑讯的有益经验在该论著中也没有得到明显的体现;外文著作方面,Malcolm.D.Evans和Rod Mortgan所著的《预防酷刑》及《保护囚犯》,George Ryley Scott所著的《酷刑的历史》,Karen J Greenberg所著的《酷刑在美国引发的争论》,Deborah Jenkinson所著的《酷刑?在欧洲?》以及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撰写的《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口供——俄罗斯的刑讯逼供》,基本上局限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视角对酷刑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反酷刑的机制进行介绍和论述,缺乏系统的比较研究。与专门研究的欠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关遏制刑讯逼供的论文数量极多,但主要围绕对策研究方面,且多数局限于宏观的对策研究,缺乏对具体的程序机制的研究,比如如何提起刑讯逼供抗辩、如何证明、如何审判、如何救济等。而探讨刑讯逼供与相似概念如酷刑、酷刑罪、死刑的关系,遏制刑讯逼供的基本原理,中西刑讯逼供的根源比较,911之后的反刑讯困境,多学科视角下的刑讯逼供成因等方面的论文更为有限。本文以程序法意义上的警察刑讯逼供行为为研究对象,意图实现以下四个研究目的:一是从理论上为遏制刑讯逼供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维和视角,为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最艰巨问题——人权保障开辟一个豁朗的天地;二是发现和弥补刑事程序法及相关部门法调整的盲点,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增强对刑讯逼供的遏制和惩罚力度,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这场法律变革中成为真正的受益人;三是通过对遏制刑讯逼供原理与机制的研究为我国履行已经批准、加入或缔结的国际人权公约搭建一个对话的平台创造空间;四是以遏制刑讯逼供问题的研究为契机实现人本精神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注入,消解、弥补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人权保障功能上的欠缺,进而使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得到刑事诉讼法的支持。
二、论文结构和要旨
本文在搜集、翻译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从分析刑讯逼供的概念入手,对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和机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全文既关注对刑讯逼供的历史及根源的中西比较和遏制刑讯逼供原理的探讨,又关注世界各国治理刑讯逼供的有效办法和遏制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具体实现路径,既关注遏制刑讯逼供正当性的研究,又关注911之后反刑讯理论遭遇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力求实现理论探讨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全文除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刑讯逼供的基本理解”。分为三节,分别论述了对酷刑的理解,刑讯逼供行为的界定以及刑讯逼供行为的性质。这一部分内容是基本、基础而不得不论及的问题,后续的理论研究均是在本章的基础上展开的。表面上看,刑讯逼供这一概念尽人皆知,实际上与之相关的众多基础理论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或尚存研究空白。本章的主要观点是:其一,刑讯逼供是酷刑在当今世界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刑讯逼供的英文表达是Extort a Confession byTorture。因此,要达成对刑讯逼供的准确理解和深入探讨,必须先对Torture——酷刑进行释明和辨析,这需要对国际公约中惩治和防范酷刑的规范进行研究。其二,刑讯逼供与刑讯逼供罪不同,本文研究的刑讯逼供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为,这种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行为方式均需要作出专门的界定,与实体法上的刑讯逼供罪加以区分。其三,刑讯逼供的行为性质这一理论上的研究空白需要填补,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一种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在现代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第二章“从合法到非法——中西方刑讯逼供的不同生命轨迹”。分别阐述了刑讯逼供在中国和西方的历史变迁。本章的研究是跟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展开的,以古代中国、近代中国、文革时期、现代中国四个时期为线索梳理了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兴衰史,以古代西方、中世纪晚期到启蒙运动前期、启蒙时代和现代西方四个时期为线索梳理了刑讯逼供在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进而总结出了中西方刑讯逼供生命轨迹的两点重要区别:一是合法的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历史较之西方更为悠久,二是尽管刑讯逼供脱下合法的外衣之后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均未完全绝迹,但在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瑞典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刑讯已不再成为困扰普通刑事司法的难题。
第三章“中西方刑讯逼供不同生命轨迹的深层根源”。分别从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思想文化根源三个方面对刑讯逼供在西方率先消隐,而在中国的顽固程度和历史影响尤甚的原因作出了解答。本章的主要观点是:从经济根源上看,刑讯逼供手段的施用源自人类认识能力低下与侦查手段落后,正是由于西方同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国,西方早于中国近一个世纪提出了废除刑讯逼供的口号,因此遏制刑讯逼供的根本出路在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从政治根源上看,刑讯逼供与专制相伴而生,中西专制制度在根基、历史影响、统治方式、核心理论四个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刑讯逼供在专制烙印深刻、儒家思想盛行的中国社会更加根深蒂固,而西欧因其专制根基薄弱、民主法治观念更易在民众中得到传播和确立而更有条件成为反刑讯的领袖;从思想文化根源上看,儒家的封建等级崇拜思想和法家的重刑思想支撑着中国刑讯逼供的出现和顽强生长,而刑讯逼供在欧洲的衰亡则与欧洲启蒙时代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理论的兴起和传播密不可分。尽管启蒙欧洲的正是中国的儒学,但中西人文思想对“神”、“人”关系以及“个体”、“人权”关系的不同理解导致中国的传统人文主义未能像欧洲启蒙思想那样成为刑讯非法化的终结力量。
第四章“遏制刑讯逼供的基本原理——结合911之后反刑讯困境的分析”。分为四节对遏制刑讯逼供的正当性进行了研究。第一节“遏制刑讯逼供的根据”从广义的刑讯受害人的角度探讨了受刑人、旁观者、施刑者乃至国家在刑讯逼供中受到的不同程度的伤害;第二节“遏制刑讯逼供的理论基础”围绕反刑讯的伦理基础、哲学基础、法学基础三方面展开,指出刑讯逼供撞击着人类的伦理底线,康德的自由主义哲学构成了反刑讯的哲学基础,而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人权理念和正当程序则构成了反刑讯的法学基础;第三节“遏制刑讯逼供的社会价值”从人道价值、公正价值、效益价值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阐明了人道价值是反刑讯的终极价值,反刑讯口号的提出和践行为刑事司法的公正之路扫除了一个巨大的障碍,而刑讯逼供为人忽略的沉重的社会成本则从反面证实了反刑讯无法估量的效益价值;第四节“遏制刑讯逼供理论的现代挑战——911之后的反刑讯困境”体现了本文对司法现实和国际形势的关注。从对911之后有关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各国立法的介绍和以美军虐囚为例的刑讯逼供抬头之势的描述入手,论证了维护国家安全与禁止刑讯逼供的关系,旗帜鲜明地指出公民的生命和基本权利是追求国家安全不能触碰的底线。
第五章“中国刑讯逼供的现状和成因”。分为两节,第一节“中国现今刑讯逼供的主要表现——刑讯逼供实证考察报告”,通过作者赴公安机关调研及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得出了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肉刑逼供方式在当今中国仍客观存在,警察对刑讯逼供的实施存有一定的容忍度,对短期内遏制刑讯逼供信心不足的结论;第二节“刑讯逼供的成因——两种研究视角的分析”,跳出了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思路,先是摆脱了点状思维的局限,以犯罪学中雷克利斯的遏制理论为线索,对影响警察刑讯逼供的外部压力、内部推力、内部遏制、外部遏制力量进行归类分析,指出外部压力与内部推力强强联手击败了内部遏制与外部遏制的软弱抵抗是刑讯逼供发生的根本原因,得出遏制刑讯逼供是一个系统工程的结论,进而站在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十种学科视角,运用丰富的交叉学科知识对影响警察刑讯逼供的深层动因进行了深入挖掘。
第六章“遏制刑讯逼供的保障机制——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制度构想”。这是本文的重中之重,对遏制刑讯逼供的权利保障机制、程序防范机制、权力制约机制、权力外(社会)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内容几乎囊括了防范刑讯逼供的全部可行手段,包括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身体健康检查权、获得权利告知的权利等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有关讯问时间、地点,以及包括讯问笔录、录音录像在内的固定讯问结果的程序规范的完善;以法院、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为支点的权力制约体系的设计;辩护律师、新闻媒体、独立巡视力量等权力外(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发挥;以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警务督察部门、信访或控申部门为重心的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等等。文章充分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域外的宝贵经验进行了分门别类的介绍,指出了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并对未来制度的改进方向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划和设计。
第七章“遏制刑讯逼供的具体实现”。将研究重点从对刑讯逼供的预防转向了打击,指出对于刑讯逼供这一困扰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顽固的“毒瘤”,“防”的力量有限,“打防结合”是根除刑讯逼供的基本思路。站在刑讯逼供受害人的立场,分为四节论述了刑讯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在第一节“如何提起——刑讯逼供抗辩的提起主体、时间和受理人”中,重点论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讯逼供审查程序的当然启动者;刑讯逼供抗辩应以在证据开示后、庭审开始之前提出为主,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为辅;应设置独立的刑事审前法官使其承担起审查刑讯逼供抗辩的重任。第二节“如何审判——有关刑讯逼供的两种裁判”,介绍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程序性裁判和实体性裁判,并重点论述了刑讯逼供程序性裁判中的听审制度和实体性裁判中的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第三节“如何证明——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在证明责任部分论证了在与刑讯逼供有关的程序性裁判中奉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理由、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以及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顺畅运行的保障;在证明标准部分分别论证了程序性裁判中刑讯受害人和检控方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在第四节“如何救济——刑讯逼供可能引发的后果”中,以不同的法律为线索全面论述了现有法律赋予或今后可能赋予刑讯逼供受害人的救济手段,包括依据刑事诉讼法能够实现的非法证据排除,依据刑法能够实现的对刑讯者的刑事处罚,依据行政法能够实现的对刑讯者的纪律惩戒,依据国家赔偿法能够实现的国家赔偿,以及依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能够实现的对刑讯者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
三、论文的主要特色、创新及不足
本文的特色及创新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论文结构的创新。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七章,前四章围绕刑讯逼供的概念、中西方刑讯逼供历史、根源及遏制刑讯逼供的基本原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论述,五至七章侧重于对中国刑讯逼供现状、成因及具体解决路径的分析。从结构上看,论证思路的推进基本符合社会问题的研究进路,如果将刑讯逼供视作一种社会疾病,用治病的步骤来形容,即第一要知道是什么病(第一章),第二要知道病是怎样起的(第二、三章),第三要知道病的性质及程度(第四章、第五章第一节),第四要知道病的原因在哪里(第五章第二节),第五要对症下药,告诉患者药的功能、性质及如何用药(第六、七章)。总之,既重视理论探讨,又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在第六、七章中对防范刑讯逼供的具体机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对遏制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具体实现路径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力求实现理论探讨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而站在刑讯逼供受害人的立场,以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起止步骤及进程为线索构建第七章的整体框架体现了对刑讯逼供受害人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
(二)研究方法的创新。刑讯逼供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将其定位于社会问题更为准确。正因如此,采用了社会问题的研究进路,也摒弃了法学研究惯用的平面僵化、孤立单调的研究模式,而是将视野投入复杂、变动而宏大的社会系统中,运用系统论的科学研究方法,透过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研究刑讯逼供这一社会现象。在第三章“中西方刑讯逼供不同生命轨迹的深层根源”中,以社会整体系统为背景和存在条件,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三个角度详细剖析了刑讯逼供在西方率先消隐,而在中国尤为根深蒂固的根源;在第四章第四节“遏制刑讯逼供理论的现代挑战——911之后的反刑讯困境”中,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充分考虑到价值判断最大的危险在于笼而统之地下结论容易使评价走向片面和肤浅,因此,直面911之后反刑讯理论面临的种种质疑,有针对性的论证增强了价值判断的说服力和深度;在第五章第一节“刑讯逼供实证考察报告”中,充分运用社会分析的方法,将研究视野投向社会中“动态”的刑讯逼供行为,以广阔的社会为背景,提高了理论基点。
(三)研究视角的创新。突破固有的研究视角是文章的一大特色。在第四章第一节“遏制刑讯逼供的根据”的研究中,跳出了惯常的研究思路,从广义的刑讯受害人的角度探讨了受刑人、旁观者、施刑者乃至国家在刑讯逼供中受到的不同程度的伤害,从而得出拯救刑讯中的受害人是反刑讯最直接的动力和最有力的根据的结论,新颖的研究视角在某种意义上增加了理论的说服力;在第五章第二节“刑讯逼供的成因”的研究中,充分运用了普遍联系的观点,打破该领域现有的研究框架和方法,另辟蹊径,对影响刑讯逼供的因素进行了新的归类整合,并将研究的视野放到了社会学、政治学、犯罪学、伦理学、经济学、心理学、侦查学、管理学等更为广阔的学科领域,运用丰富的交叉学科知识对警察刑讯逼供更深层次的行为动因进行了深入的挖掘,实现了一定的理论突破;在第六章第五节“遏制刑讯逼供的内部监督机制”的研究中,充分认识到由于警察自己调查自己的动力不足,仅仅局限于内部监督机制自身的改造很难使问题得到破解,故跳出了传统思维的框架,将目光投向外部,提出应借鉴香港监警会的运作模式,“内外并举,双管齐下”,通过外部制约力量的引入达成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根本改造;在第七章第四节“如何救济——刑讯逼供可能引发的后果”的论述中,运用了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国家赔偿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学科的相关知识,体现了较为开阔的学术视野。
(四)研究立场的创新。阿列克西在概括当代法律研究者的姿态时以司法的立场为标准提出“参与者”类型,并指出“参与者”姿态的典型是法官。仔细思考,不难发现大多数中国的法学研究者恰是习惯于站在法官的立场思考法律问题,即把自身放在一个法官的位置与角色情景中,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法律规范适用的正当性之上,但是这种游离于特定角色之外的中立的研究立场和法官角色思维的“司法参与”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理论研究,有时,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融入特定角色做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研究能够拥有意想不到的收获。论文尝试了研究立场的转换。在第四章“遏制刑讯逼供的基本原理”和第六章“遏制刑讯逼供的保障机制”的研究中,选择了法官的立场,关注对遏制刑讯逼供正当性和立法完善趋势的探讨,将自身放置于法律适用的前线;在第五章“刑讯逼供的成因”的研究中,选择了刑讯逼供者的立场,进入刑讯警察的角色,揣摩其内心的变化,分析其选择刑讯逼供行为的动力与阻力。立场的转变帮助我们更清楚地洞悉了警察刑讯逼供发生的深层动因,看似为警察刑讯逼供寻找托辞的论证有力地解释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在第七章“遏制刑讯逼供的具体实现”的研究中,选择了刑讯逼供受害人的立场,以其维护权益的步骤为线索提出立法建议,体现了作者对人权保障的深切关注,凸现了文章的实用价值。
当然,论文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由于刑讯逼供问题的敏感性,数据收集工作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尽管本文采用了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两种实证研究方法,但依据有限的样本和数据对刑讯逼供现状所作的分析和论证是否准确、客观和全面还有待商榷;另外,虽然对刑讯逼供的成因进行了另辟蹊径的研究,但是出于系统性论述和比较研究方法运用的考虑,在对策研究方面没有延续这一思路,而是围绕防范和打击两方面展开论述。一些重要的观点如减少外部压力要改革考评机制、增强内部遏制要提高侦查手段和能力等等只能是在结语中简单地体现,论述的深度不够;再有,由于外文资料有限,比较研究的方法没有得到全面的体现,如在第七章的写作中基本没有涉及国外的相关做法,需要在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四、课题展望
刑讯逼供是酷刑在当今世界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酷刑显然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完成的一项共同任务,因此,反酷刑项目的开展正逢其时。较之遏制刑讯逼供项目而言,“反酷刑”项目的研究有更为庞大的目标群体和更为丰富的研究内容。就目标群体而言,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包括被监管人,甚至包括平民,《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规定的酷刑目的的多样性(扩至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决定了酷刑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就研究内容而言,除了研究可以称之为刑讯逼供的一切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还需要研究对某种制裁方法滥用以后造成的酷刑,①这些酷刑主要发生在监管阶段,主要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拘役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直接实施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行为,或者指使、同意、默许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这一阶段实施的酷刑并不表现出特别明显的目的,监管人可能是为了迫使被监管人服从他们的控制和监管甚至仅是出于歧视而对其施加酷刑。因此,反酷刑项目调查研究的范围、实证研究的难度显然更大。陈卫东教授主持的中欧反酷刑比较研究项目已经在这方面进行卓有成效的尝试,特别是辽源试点推行的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引入了国外和国际公约中的先进制度,将人权保护主体进行了扩张,使普通民众参与到人权保障中来,利用公众的智慧和力量监督司法的运行。经常性的不事先声明的巡视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从而能够有效地保证羁押当局不再有机会对被羁押人施以酷刑或者虐待。而项目推行所采用的包括试点研究在内的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对于人权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研究的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目前项目二期正在进行之中。
此外,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也可以为如下相关项目的开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如反酷刑的中国立法研究,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研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程序性制裁理论研究等等。这些项目均是刑事诉讼法改革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论文评议
刘昂的博士学位论文《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研究》以程序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为为研究对象,在对刑讯逼供的概念、历史、根源、遏制原理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中国刑讯逼供的现状和成因,从防范和打击两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对策研究。浓厚的中国问题意识是本文的一大特色,这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作者的选题经历。作者对这样一个命题的研究热情是在一次次的实地调研,在与各地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反复交流中逐渐产生的。其入学之时正逢我主持的欧盟全球人权基金会资助项目“遏制酷刑”的启动实施阶段。该同学曾在公安院校学习工作多年,对这个项目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表达了自己的许多想法,于是在项目一开始便参与其中,积极参加各项调研活动,并获得项目资助赴德国马普外国及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研究学习,带回了大量的资料,取得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其回国后,很快向我表达了想将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作为博士论文研究方向的想法,并呈交了较为成熟的论文提纲。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人权课题,同时也是中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屡禁不止的一个严重问题。应该说,学界早在十几年前就对这个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研究热情,相关论作数量颇丰。但令人遗憾的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刑讯逼供现象至今仍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2009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看守所、审讯室非正常死亡案件更是引发公众的广泛争论。这种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严重背离的现象尤其应当引起法律学人的深刻反思:理论研究是否已经足够先进?是否真的能够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在我看来,站在新的视角、使用新的方法研究一个人们熟悉的、看似没有多少创新性的命题无疑是一个更大的挑战,而相关理论空白的填补也因司法实践的迫切呼唤凸现出更大的价值。
刘昂的博士学位论文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相结合,有效提升了对策研究的实用价值。有关遏制刑讯逼供对策的论作虽然数量众多,但多数局限于防范机制方面的宏观研究。一旦防范机制失灵,如何使受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通过合理有效的程序尽可能地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目前,这部分内容在我国的法律中尚为空白,国内学者对此研究甚少,而这种微观研究恰是中国法学研究容易忽视的地方。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表现出了浓厚的研究热情,许多学者针对该规则的产生背景、价值、发展、在我国的构建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取得了大量的学术成果,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背后所蕴涵的深刻的法治精神、人文价值还必须通过具体、可供实际操作的制度体系来支撑,由具体的操作规范来连接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空白地带,而这方面的内容国内学者却鲜有论及。刘昂博士在论文第七章站在刑讯逼供受害人的立场,系统探究了其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关注的各种问题及其解决方式,以提起、审判、证明、救济四个环节为线索对现有法律的不足及改进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述和论证,也同时完成了对惩罚刑讯逼供者的法律手段的梳理,深刻说明了公民的权利只有依托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有效提升了研究的实用价值。
第二,学科视角开阔,研究思路新颖,实现了一定的理论突破。有关刑讯逼供成因的研究是全文最难创新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在我看来,国内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着思路相似、内容雷同的严重弊病,有新意者寥寥无几。刘昂博士充分认识到研究警察刑讯逼供问题应该运用社会分析的方法,不能仅仅将目光局限于静态的法律规定及其漏洞,而应将研究视野投向社会中“动态”的刑讯逼供行为,研究其在现实社会中的生存状况、表现形式和社会认知。论文第五章第二节“刑讯逼供的成因——两种研究视角的分析”从研究方法到研究内容均颇有新意。以广阔的社会为背景,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来研究,使得其能够准确地把握社会诸因素与刑讯逼供的历史演变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互动,洞悉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更深层次的原因,进而在对策研究中关注具体对策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效果和运行状况,达到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站在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侦查学和法文化学十种学科视角探究警察刑讯逼供的深层动因,更是体现了作者开阔的研究视野和良好的理论功底,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第三,研究方法丰富、科学,提出了诸多有新意的观点。研究方法的改进是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的最大课题,多元化研究方法的运用是学术创新的前提。作者在论文中提出的一些创新性的观点均体现了研究方法的恰当运用。如论文第二章和第三章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详细考察了中国和西方刑讯逼供的不同发展历史及根源,对刑讯逼供在西方率先消隐、在中国异常根深蒂固这一现象作出了充分的解释;论文第四章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分析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基本原理,特别是结合911之后的反刑讯困境探讨了遏制刑讯逼供理论遭遇的现代挑战;论文第五章第一节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侦查机关及办案民警的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形成了一份中国刑讯逼供实证考察报告;论文第五章第二节运用社会分析的方法对刑讯逼供的成因进行了另辟蹊径的解读;论文第六章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论述了域外遏制刑讯逼供的各种机制,并结合中国现有制度的不足和改进方向提出构想,这些均体现了作者驾驭多种研究方法的能力和较好的学术功力。
第四,论文资料翔实、体系完整、逻辑严密,体现了作者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关注。作者除了参阅中文论著外,还在论文写作中查阅和引用了大量的外文资料,力图用世界的眼光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综观全文,理论研究和机制研究两方面的内容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前五章构成的理论探讨为后两章构成的对策研究打牢了基础。在对策研究方面,作者遵循“打防结合”的基本思路,防范机制和打击机制的科学分类凸现了严密的论证逻辑和完整的论证体系,有效地将遏制刑讯逼供的各种方法囊括其中。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对国外相关机制进行评价和借鉴的同时,始终站在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立场之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立法建议也就具有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论文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实证研究略显稚嫩,样本的有限、实证研究方法的局限影响了数据的说服力,依照现有数据对其隐藏的法律问题的说明和论证自然影响可信度。二是对于刑讯逼供的定义及其与酷刑的关系应该作进一步的研究。这部分内容是全文的基础和难点,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必须进一步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将各种隐蔽的刑讯手段纳入研究的视野,对一些有迷惑性的问题如催眠、恶劣的羁押环境等行为和现象作清晰的界定,不留理论死角。当然,尽管有尚待完善之处,我认为该论文仍不失为一篇较为难得的优秀博士论文,其体现的规范的研究方法、完整的体系、缜密的逻辑、有力的论证以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思路对诉讼法学论文写作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在答辩过程中,全体答辩委员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该论文以全票当选为优秀博士论文。
【作者简介】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昂,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