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纠纷作者:林春光 日期:2011年02月14日
原张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张某于2010年3月某日搬回娘家居住。2010年6月某日原被告双方因言语不和并动手打架,女方报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后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和好工作,原告一直不同意和好,坚决要求离婚。
原告与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订婚彩礼钱是否应当返还。本律师向法院提出被告所提的订婚彩礼钱以及其它花销系婚前原被告依风俗习惯发生的一些行为,且原被告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要求返还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庭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张某带走婚前财产海尔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联想电脑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空调三台、厨具一套。
在代理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原告张某的诉求,原告张某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