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赔偿培训费强迫续订劳动合同违法
发布日期:2011-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3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