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江西威泰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根如各项经济损失118061.96元。 2010年11月24日,原告黄根如及卢剑勇、罗小欠、付国荣等四人通过被告罗来成介绍到被告江西威泰建材有限公司清洗钢架,被告罗来成告知原告等人是为该单位做点工,每人每天工资为150元。工作期间被告威泰公司为原告等人提供了脚手架等工具并由原告等人直接到被告威泰公司领取油漆等材料。同年12月3日下午,因脚手架倒塌,原告黄根如摔倒在地,致左股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右股骨中段骨折,右膑骨骨折,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伤残八级。原告共用去了医疗费56192.25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威泰公司共支付原告黄根如39173元。因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被拒绝,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根如为被告威泰公司清洗钢架时摔伤致残,被告威泰公司为原告等人提供了脚手架、油漆等工具或材料,足以认定被告威泰公司即是原告等人雇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但其过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威泰公司的主观过错不大,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