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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非故意不构成贪污罪(原创)
发布日期:2011-10-06    作者:沈英华律师
主观非故意不构成贪污罪(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前几年,某国营单位普通干部A某通过朋友找我,诉说其案发取保经过:他在单位承包经营一休闲歌厅,歌厅共有两套音响设备,一套是单位原有的,一套是自己添置的。后因经营不善中途退出,手下帮忙搬回一套音响。现单位举报其贪污一套音响设备,反贪局已立案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已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多方了解情况,向公诉机关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A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叫手下搬回音响设备一套,未指使其故意搬回单位那套,事实搬回单位那套,是经办人员过失,并非A某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单位认为其搬回后长达一年没有退回构成贪污的意见,A某解释是因为承包结束以后,从未使用音响设备,没有认真查看是否是自己那套,主观上依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A某的行为依然不构成犯罪。
2、非法占有金额够不上立案标准:虽然单位那套音响设备价值高达一万多元,但A某手下只搬回了一套,而把A某自有的那套留给了单位,单位已接受移交。因此,即使A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单位音响的故意,占有价值应为单位音响价值与自有音响价值的差额,低于法律规定的贪污罪立案标准,A某的行为依然不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A某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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