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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对增值部分咋分割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赵治国律师

问:北京的朱先生首付20万元,再加上按揭贷款10万元,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不久,朱先生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两年后,朱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该房居住。房屋的按揭贷款10万元由朱先生与杨女士的共同收入还清。后因两人感情不合,去年两人离婚。此时该房屋经评估已增值为60万元。杨女士认为,自己与朱先生共同还贷,应按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按揭贷款10万元占原房价的三分之一,因此现房价价值的三分之一就应由她和朱先生共同均分,故要求分得10万元。朱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购,杨女士无权取得房子的增值部分,他可以给其5万元,也就是二人共同还贷的一半。
答:由于杨女士与朱先生婚后共同还贷,因此该房屋中属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应归双方共同所有,朱先生一次性给付杨女士双方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增值价值的一半10万元。   因为当初夫妻二人用于还贷的这10万元是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每个人对这10万元都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此时,夫妻之间不存在谁借谁钱的问题。在离婚时,这10万元已不复存在,也不存在分割这10万元的问题。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推定当初是一方找另一方借钱;也没有任何理由认定,当初的共同还贷行为到离婚时就演绎成了夫妻间的借贷行为。由此可见,这10万元仍是以房屋价值一部分的形态存在着。虽然这种“房屋价值一部分”的市场价格是变动的,但它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却是不变的。
  因此,用双方共同共有的10万元换来的在房屋价值中所占一定比例的那部分价值是双方共有的。既是共有,就应由双方共享,二人离婚时,杨女士当然应得到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也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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