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003年12月,原告众实公司与被告中油石油公司之间口头达成借款合同,被告中油石油公司分两次向原告众实公司借款120万元,中油石油公司会计签字领走了款项。借款后两年多时间,中油石油公司一直没有还款,于是众实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款12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利息9.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众实公司与被告中油石油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禁止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规定,是无效的合同,双方都有过错。中油石油公司对尚欠众实公司借款120万元应当返还;对于要求中油石油公司支付利息9.4万余元的请求,因为双方借款行为违反有关国家强制性法规,请求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判决驳回了该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