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吗?
在生活中,人们常常以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即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是减轻了民事责任;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此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发下两种情况:
第一, 如果被害人个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 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当事人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能仍然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但在实务中这种情况的发生很有可能是在被告人根本没有“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导致无力赔偿受害人。且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也不愿再赔偿受害人,也会采取各种措施来防止受害人来“执行”。最多的结果便是导致了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就“无法进行民事赔偿”现象出现。这只能说是,受害人执行难度的加大并不是说明在承担了刑事责任后,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