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2002年4月,兰某与刘某通过法院所诉讼离婚,并且在离婚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位于南宁XX号房的所有权归兰某所有,兰某一次性补偿对方40000元。后双方又于2004年5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兰某一次性补偿对方30000元,其他约定不变,且兰某于2004年6月就履行了协议相应的义务。但由于当时房屋尚未建成,因此,当时没有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直到2011年7月,该房已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然而由于当初购买该房时是以兰某与刘某的名义共同购买,因此需要两人一起去办理相关手续。 但是,面对目前居高不下的房价,刘某想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因此,一直不履行配合办理的义务,并想通过此来要求对方支付更多价款。
兰某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兰某一人所有,且刘某需要配合兰某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最终,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全部支持了兰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兰某一人所有,并判决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兰某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事宜。
该案件由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和王义律师共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