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拥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权利。
1、从权利的性质上看,商标权与所有权一样,属于绝对权的范围,即权利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排他的权利;
2、从权利的特征上看,商标权与一般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二、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具备的这种显著性,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产生:A、是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B、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
2、商标应当符合可视性要求。气味标志、音响标志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商标不得注册:
(1)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名称,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