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具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交易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碍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不属于本质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常表现就是,违法者采取欺诈的方式进行竞争,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征,也是不正当竞争最本质的特征。
3、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虽然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从本质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以及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1)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目标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无论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都是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对合法权利的保护。
(2)从调整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予以规范,这就是所谓的“法条竞合”。如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可同时成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3)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制度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凡是现有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不能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的内容,均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如商业秘密、未注册商标、作品名称等。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不同的立法目的,因此,两者在保护方式与保护重点方面有所不同。
A、知识产权法以确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方式,保护权利人的有关知识产权在保护期限内不受侵害;
B、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确认竞争行为的公平性、正当性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利益,确保公平竞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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