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恐怖主义犯罪中被害人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1-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当代法学》2007年3月第21卷第2期(总第122期)
【摘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体系,我国反恐怖犯罪的刑事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也日趋成熟。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同时,我们应该对因此而产生的犯罪被害人予以高度的关注,立足于对被害人自身特点的分析,通过对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上的改革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国家补偿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在世界进入21世纪之后,恐怖主义犯罪在世界各国有抬头的趋势,因此,如何能够从法律层面上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遏制,成为了世界各国政府工作的重点。我国为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与世界安宁,从自身的国际地位出发,一直积极进行着反恐怖主义犯罪的活动。9.11事件之后,中国一方面立足于全球反恐形势的需要加入了《关于制止恐怖主义分子爆炸的国际公约》,签订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一方面结合自身区域的特点,同俄、哈、吉、塔、乌五国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为维护地区安全,打击本地区恐怖主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外,为了能够在国内立法中贯彻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政策,在2001年颁布了我国刑法第三修正案,确定了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予以刑事惩罚。{1}
从以上我国的反恐怖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体系,我国反恐怖犯罪的刑事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也日趋成熟。但是,在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中,有一个方面我们目前比较忽视,那就是在强调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同时,对恐怖主义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如何进行有效的救助与恢复。犯罪与被害是一对相互对立又具有相互依存并具有因果制约性的社会现象。{2}(P1)我们在强调对犯罪现象进行控制的同时,还必须对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特别是由于恐怖主义犯罪所产生的犯罪被害人这一特殊的群体,他们已经遭受了人身、经济、精神和社会等方面权利和利益的损害,如果不进行救助与恢复,会导致一系列恶性后果的出现。[1]因此,如何在我国反对恐怖主义刑事政策下构建科学合理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机制,理应成为我们多加关注的问题。
一、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的价值及意义
犯罪被害人保护是国家与社会在犯罪发生之后,对犯罪被害人所遭受的侵害与权益的损失所进行救助与补偿性措施以及为此而建构的制度。我们认为,恐怖主义被害人保护问题应从被害人特殊群体和社会宏观整体两个维度进行价值分析。
从被害人自身而言,现代法治理论的内在要素与机制必须应当充分尊重和切实保护人权,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而不是把人当作无足轻重的客体,{3}(P163)此为现代法律所蕴涵的人权观念。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都对人权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各种保护人权的国际组织纷纷建立,各种保护人权的国际性条约与法规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以及批准。人权保护成为各国所公认的现代法律机能之一。在世界人权实践与理念得到发展的同时,恐怖主义犯罪通过制造各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剥夺了众多无辜民众生存的基本权利,而且犯罪通常采用极端不人道的方式,因此是对世界各国公民人权的严重侵害,被普遍认为是反人权、反人道的行为。现代国家作为人民主权的法治国家,理应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通过统一协调各方面资源给予被害人充分的救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样能够充分体现出现代国家所应具有的“以民为本”精神,体现出国家对民众所应具有的人文关怀。同时,通过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进行合理保护,将有效的避免可能出现的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问题。{4}(P135)
从社会整体而言,恐怖主义犯罪造成了社会整体危害与被害人个体危害,除了物质与精神层面的损害之外,我们认为还是对社会正义的挑战,扰乱了正常社会之中个体的正常生活,破坏了处于稳定状态之下的社会关系。就社会的常态而言,应强调的是分配正义,即社会成员、群体成员之间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配置问题。[2]在分配正义的调整之下,社会全体得以在按照正义所设定的范围进行生活,恐怖主义犯罪行为违反了分配正义所划定的范围,导致了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因而也产生了对正义的补救。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意味着对分配正义损害的弥补,即正义理论中所强调的矫正性正义。正义的失衡而导致社会危机的出现。正因为社会正义维护的需要,我们必须要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充分的保护。
二、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主要特点
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与其他犯罪中的被害人相比较有明显的自身特点,该特点是建立在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犯罪特点之上的,结合目前世界典型的恐怖主义犯罪事件,我们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被害人是恐怖主义犯罪所带来的恶劣后果中的一种,其特点立足于恐怖主义犯罪给民众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性,具体到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被害人之上就形成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被害原因突发性与被害后果严重性
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是要向社会与民众显示其所具有的暴力性力量,通过恐怖主义行为来给国家、政府施加政治上的压力,以实现其带有政治色彩的犯罪目的。这就意味着恐怖主义犯罪以选择特定的攻击对象为前提,而被害人不具有特定性,{5}恐怖主义犯罪通常都发生在公共场所,对公共场所中的不特定人群进行暴力性攻击。因此,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遭受犯罪的袭击通常是在没有任何预兆的前提之下发生的。同时,被害个体与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并无任何直接的联系,被害人在这里成为了恐怖主义的无辜牺牲品。并且,恐怖主义犯罪所采用的手段是极具暴力杀伤性的,通常会造成被害人大面积的伤亡以及其它严重后果。以2002年印尼巴厘岛爆炸案为例,恐怖主义分子所实施的爆炸导致了202人死亡、330多人受伤的巨大损失。该犯罪被害人仅仅从被害人数目和被害情况来看,就已经远远超过了任何一起普通的刑事犯罪。
(二)社会进入紧急状态,公共危机的出现导致对被害人救助难度加大
在遭受恐怖主义犯罪之后,整个社会的恐怖气氛会使国家处于紧急状态,该紧急状态影响到的不仅仅是对被害人个体的危险性,也导致了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公共危机[3]之中。即“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6}在公共危机情况下,原来政府运作的正常机制已经无法满足紧张局面的需要,原有社会平衡局面被打破,社会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中,原来旧有的机制无法满足突发事件的需要。恐怖主义犯罪的突发性和袭击的暴力性使社会进入政府反应的“真空地带”,在正常的政府机制下往往难以很有效地去完成如此大规模的救助活动,这就形成了使犯罪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困境。同时,救助者本身在此时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间接被害人。例如,在美国9?11恐怖袭击过后所进行的被害人抢救过程中至少有200多名消防员在世贸中心倒塌时死亡。
(三)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的复杂性
被害人因恐怖主义犯罪而造成了身体、精神、财产等方面的巨大损失,因此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将成为合理处理犯罪后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被害人的补偿措施将成为维护社会正义与安全的重要因素。如何使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数量众多而背景不尽相同的被害人能够得到切实救助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补救措施方面,由罪犯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与赔偿已经成为在刑事司法中普遍运用的基本原则。{7}(P276)该原则对恐怖主义犯罪而言不具有现实的适用性,恐怖主义犯罪所带来的公共性危机使得通过诉讼方式获得犯罪分子的补偿缺乏及时性,同时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带有的极端犯罪情绪也决定由其进行赔偿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被害人的补偿将主要由国家来承担,要求国家能够在处理公共危机中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持社会总体正义,通过国家资源的合理分配来总体上保证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保证了被害人的伤害情绪能得到及时的平抚,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因为被害人缺乏补偿而产生的不良情绪,避免在公共危机之下出现新的犯罪。
三、我国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的具体构想
结合我国的目前情况,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的合理保护。
(一)完善我国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后的立法,建立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机制
正如前文所述,恐怖主义犯罪发生之后,通常会导致社会进入紧急状态。常态的法律体系无法控制由于紧急状态的出现而带来的公共危机。因此,国家应该通过法律事前确定在紧急状态之下,政府、社会、个人所应采取的行为模式以及行为界限,保证国家权力资源能够在短时间内进行重新的配置,适应紧急状态的需要。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的立法旨向是面对社会常态而存在的,但对于当社会遭遇类似于9?11的恐怖主义袭击情况时,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来对此进行普遍性的规定,仍然采取的是完全通过政府的行政性力量去应对每一个公共危机事件。由于缺乏具体而合理的法律依据,政府目前往往是在恐怖主义犯罪突发之后才临时组织救助工作,这无疑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真空地带”,政府在反应时间上的缓慢会造成更多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那种临时的紧急动员救助方式往往缺乏对危机的可预见性,难以让整个社会具体了解危害的恶劣程度,让民众无法预测在危机发生之后的行为方式。要解决这一缺陷,国家要通过相关立法明确国家自身进入紧急状态下的政府与民众的行动指南,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法制应该是常态法制与非常法制的结合,而紧急状态法制是消除紧急状态的需要。{6}通过有关紧急状态的立法,明确紧急状态成立的条件、进入紧急状态的启动程序、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的行使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很多都已经建立了有关的法律制度,通常是三种立法方式。第一,在宪法中对紧急状态进行了规定。如1949年《印度宪法》用第18篇规定“紧急状态篇”;第二,制订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例如法国1955年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紧急状态法》;第三,虽然没有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但是,却分别制定了对付各种紧急状态的一般性法律,比较典型的是英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紧急状态的专门法律,如1920年的《紧急状态权力法》、1964年的《国内防御法》等等。{8}(P44-P59)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进行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已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在如此令人鼓舞的立法开端之下,我们认为要在该立法中充分重视因此而产生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助规定的条款,明确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之下,特别是恐怖主义犯罪使社会出现非常态运作时,要一方面着手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而另一方面则应进行有效的被害人救助工作。通过紧急状态法中确立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法律机制,即使在社会非常态运转之下,也能够保证救助工作的有序进行,尽可能减少被害人所受的伤害。
(二)建立完善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对犯罪被害人赔偿或补偿主要依赖于犯罪分子的补偿,但该方式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具有不适用性。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合理公平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性补偿制度已经有迫切而现实的需要。补偿制度的建立将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二是补偿机关抑或主体问题。笔者认为,两个问题的解决将能保证让被害人得到合理补偿,因此是我们目前完善的出发点。只有通过对这两方面加以明确,才能够以此为基础,建立合理的具体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
首先,对于补偿资金,一方面可以通过传统的国家拨款方式或是免费享有国家服务性设施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国家可以在相关制度中区分不同被害人的等级,由国家颁发给相当的金额,或是通过国家开具的证明到诸如医院等国家服务性机构来获得维持其经济、身体与精神上正常性的服务。而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通过政府面向社会设立被害人保护的专项基金,按照被害人所受到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救助。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美国政府自1965年以来就通过联邦与各州的立法确定了关于对犯罪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问题,并于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犯罪被害人法案(the victim of crimeacts),设定对于被害人援助的专项基金。在9?11恐怖袭击后,为了应对日趋紧张的恐怖主义形势专门设立了9?11被害者基金,在9?11事件中的被害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申请。{10}比美国在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补偿上更早起步的是以色列,由该国长期所处复杂的政治局势所决定,以色列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发生的次数多,时间间隔短,而且发生的地点更为不确定。因此自1949年就开始在国内建立补偿制度。以色列国内所持的主流观点认为由于该国的任何一个旅馆与公交汽车都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袭击的潜在对象,被害人被认为是无意中成为的与恐怖主义进行作战的战士,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被害后的家庭所得到的补偿应与受伤的士兵与被害的士兵家庭获得同等的权益。{11}因此,其通过相关的制度可以获得国家为士兵设立的赔偿金。由于以色列政府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有着充足的处理经验,其在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的赔偿上被认为是一种永久性的制度(the permanent system)。该制度与美国在9?11事件之后所建立的赔偿基金制度相比较,在补偿的平等性、补偿的效率性以及管理成本上都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10}我国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对各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制定出适合自身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补偿基金制度。
其次,要设立专门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补偿受理机关。目前,我国对于犯罪被害人的救助通常是在诉讼中进行的,因此犯罪被害人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院是赔偿的受理机关,但目前人民法院并无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进行管理的专门性机构,国家行政机构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进行其中一小部分的管理。总的来说,并没有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管理的国家机关,因此造成了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申请权无法正确行使的状况,恐怖主义犯罪所带来的大量被害人无疑将给国家政府在其进行管理上产生巨大的压力。仅仅依靠诉讼加以解决,可能造成“被害者化效应”,不仅不能从诉讼中获取补偿,反而会在诉讼中使合法权利受到侵害。{13}(P56)我们应考虑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犯罪被害人补偿机关,负责因突发性犯罪而出现的大规模被害人的情况。美国政府即通过建立国家犯罪被害人赔偿委员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evictim compensation boards),由美国司法部犯罪被害人办公室负责对全国的补偿项目、基金的管理与申请工作,这样则会保证被害人的求助具有目的性,同时也提高了受理的效率,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
(三)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的国际协作
就目前国际形势而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愈演愈烈,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公害。恐怖主义组织往往利用自身组织的隐蔽性与地域的差距性在世界各国频频制造恐怖事件,并且通过跨国犯罪而逃避受害国的刑事制裁。各国在自身加强反恐怖主义的同时,也要将反恐怖主义上升到国际协助的高度,通过签订联合国公约、国际条约、区域性公约来实现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协作。目前该国际协作主要是以犯罪人为视角设立的,主要焦点往往集中于对犯罪人所需要进行的逮捕、引渡、审判、审查以及对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其他国际刑事司法的协助上。笔者认为在反恐怖主义中以犯罪人为核心进行的国际协作,仅仅是国际反恐怖主义中的一个方面。要全面理解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协作,必须要进行视角的转换,通过视角的转换保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问题能够在反恐怖主义国际协作中得到重视。因此,要体现反恐怖主义国际协作的被害人视角,就应当在国际上以及世界各国的反恐协作活动中,把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加入到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协作的内容中来。国际反恐怖主义决不能仅仅等同于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打击与惩治,要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性的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进行保护的观念,增强进行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的国际意识。
加强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的国际协作的合理性可以从被害国家与被害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恐怖主义犯罪发生造成严重的后果,往往带来国家整体性危机,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受害者。
另一方面,恐怖主义犯罪往往选择在公共性场所进行,目标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群。该场所通常人员组成较多而且比较复杂,不仅仅有本国民众,也有外国公民。跨国间的被害人救助活动理应成为国家之间相互遵守的国际法义务,成为加强国家间关系与国际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
【作者简介】
李韧夫,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宋玥,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
【注释】
[1]国外学者研究表明, 如果无法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平复会导致被害人成为习惯性被害人、精神病人或形成异常社会性格。相关论述可以参见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09页- 210页内容,这同样适用于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
[2]分配正义被认为是与矫正正义相对应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提出并将其理解为“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同时对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进行了区分“如果社会的一名成员侵犯了另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特权和财产权,那么矫正正义就要求偿还属于受害人的东西或对他的损失予以补偿。”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253 页、第265 页、第302页。
[3]公共危机与紧急状态二者在界定上存在不同理解,有学者将二者等同, 有的将二者区分。笔者认为二者是可以相互交换使用的概念。具体争议见于肖金明、张宇飞:《另一类法制: 紧急状态法制》,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因此,下文中的公共危机与紧急状态的概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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