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分析法学坚持效率应当被看作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效益价值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理论领域和方法论上的重大突破,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经济分析法学;效率价值;市场经济
经济分析法学又称法律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题,并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构成其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经济分析法学自始至终所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把效率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殖,尽量减少社会成本。经济分析法学对于当今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对于建立和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命运
1、经济分析法学目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首先必须指出,经济分析法学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而是“舶来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理学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法理学界各个不同的流派之间的连绵不断的论战,促使西方法理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学派林立,学说纷繁,法理学理论呈现多元化格局。各法学流派的地位和影响,此消彼长,分立整合。但以各学派在当代西方法理学的地位和影响来看,比较引人注目的是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这三大主流法学派。
但自从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正式诞生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三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经济分析法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大有要与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形成四强并立新格局的趋势。[1]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2]另外,作为一个法学流派,能因其自身的影响而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研究机构,除经济分析法学外,在当代西方法理学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法学地位之重要,影响之巨大。
经济分析法学不仅理论日益成熟,而且开始了其向司法渗透并产生影响的历程。许多从事经济分析法学研究的学者走出课堂、书斋,步入美国高等法院,将其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司法实践。如享有盛名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权威波斯纳任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安东尼·斯克利任最高法院法官。[3]
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从其诞生地———美国,传播到世界其它国家。1981年英国巴特澳思出版社出版《法学与经济学国际评论》,便是经济分析法学走向国际化的例证。[4]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碰到了一系列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人们在深入研究中国实际情况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吸收经济分析法学的有关理论。因而,也就开始了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进程并举行了有关学术活动。如1988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法学和经济学”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在深化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学和经济学如何合作。会议首席发言人以美国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为参照提出法学和经济学合作的理论支点———以效益为中心进行双边研究。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探讨了有关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渗透、交叉,相互作用的问题。
自从20世纪80年代法律经济学在中国传播以来,中国法学界、经济学界已几乎没有人不知道法律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在这将近20年左右的时间里,不少人跃跃欲试,意图突破冷门,在法律经济学领域有所作为。但是,有些人还没开始就知难而退、避难就易了,有些人好不容易跨进门槛,辛苦折腾了一番,又在取得了或多或少的阶段性成果后中止了。经济学界也有摩拳擦掌的,但也未见显著成果。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中国尚未形成气候,没有形成研究队伍的“正规军”,基本上处于“游击队”阶段。
最近,我对国内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工作。我发现,国内法学界各个领域的研究或多或少的运用了经济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已经开始全方位的渗透。一个最重要的事实是,效率作为法律目标已得到广泛认同。虽然,从目前看,研究力量不足,研究成果份量不够,但毕竟已有一些基础。一些论文和若干本介绍法律经济学的著作虽局限于最初步的介绍,但已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将《法律经济学》列为教材编写的统一计划。吉林大学在招收博士生时,已将法律经济学作为研究方向。浙江大学已建立“法律和经济研究中心”。一些知识结构比较全面的中青年学者正在加盟法律经济学的研究。
这一系列现象表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不断推进着,在慢慢地或者说是稳健地走向一种蓄势待发状态。这种状态发展的最后结果将革新中国传统法学。纽约大学的法学教授Geoffrey·P·Miller曾经指出:“法律经济分析的焦点虽然集中于英美法系法律规则,但它的成果只要作适当的修改,同样可以适用大陆法系和其它诉讼体制。”[6]虽然,中国传统法学一直不重视甚至拒绝将效率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之中,虽然中国法学家们因为习惯于把公平、正义和其他原则作为参考座标,而不习惯于接受“效率”、“成本”、“价格”、“财富的最大化”、“均衡”、“资源配置”、“博弈”等等经济学概念,以致于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最初发展不自然,十分生硬,甚至艰难,但是,中国法学家们无法拒绝市场经济的挑战,无法拒绝20世纪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无法拒绝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地球村的发展趋势和国际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迅猛冲击。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性法学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发展,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大势所趋。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经济学体系这项任务需要我们这一代年青的或更年青的法学和经济学的学者共同来完成。用不着太长时间,法律经济学家将活跃于法学界、经济界,并特别引人注目。
2、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发展的合理性和实践根据
马克思法学告诉我们:法律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7]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有赖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可以说市场经济是经济分析法学发展的“土壤”。
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效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行政手段实现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的。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高水平,也可以使资源在低水平上得到配置。因此,只有当法律充分体现效益意识时,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
随着法律经济学的日益发展和成熟,其理论的多元化也十分明显。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的主题思想,即通过对法和经济相互关系的探讨,促使有效益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安排,效益原则、效益观统帅和贯穿于法律经济学的各个具体理论和观点之中。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发展的合理性和实践根据在于它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有必要进行法学和经济学相互关系的探讨,有必要借鉴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观点。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呼唤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3、经济分析法在中国发展的障碍因素
(1)经济分析法学本身固有的局限性
经济分析法学是一个新兴的理论,它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它仍然处于“青春期”。正如科斯在1988年所指出:“在法律和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8]
法律经济学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显得很松散,如何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法律经济学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制造了疆域更为广阔的“经济学殖民地” 以外,法律经济学很难有独立自主的发展余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学对经济学的影响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可能与法律本身缺乏“自主性”有关系。法律不会自动地从经济生活中产生,它与政治过程、社会风俗、民族传统、人文精神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说明,法律经济学要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还需要从其相邻学科如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其它人文学科中汲取营养,并且最终用经济学来整合它们,这显然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探索。[9]此外,经济分析法学的效益观也有其局限性,那就是将法律的价值仅仅归结为效益,将法律的作用仅仅归结为“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值”,把经济效益作为取舍法律制度和评价其优劣的唯一且最高标准,排斥法律的其它价值和作用的存在。这未免过于绝对化。因为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法律的公平和效益价值,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在一个效益低下、物质匮乏的社会,所谓社会公平,充其量是低水平的平均主义,是社会和人们所不取的,因而不讲求效益的社会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同时,一个不正义的社会也不可能是一个发展的社会,也正因为此,才有了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要求国家和社会关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受惠最少者,否则就会产生两极分化,加剧社会矛盾,使社会陷入停滞、崩溃的状态。
(2)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
经济分析法学或法律经济学虽然在20世纪30年代就产生了萌芽,但只有到了20世纪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才标志着它成为一个公认的法学流派。它是西方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目前,虽然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高度发展还需要一个很长的时期。因此,这势必成为影响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发展的客观因素。
(3)我国学者的知识结构
在西方,经济学院开设法学课程,法学院系统地讲授经济学课程,造就了一大批既懂法学又懂经济学的复合性人才。而目前,我国的法学院几乎不开设经济学课程,我国的法学学者基本不懂经济学,经济学者也基本不懂法学。虽然目前我国法学家、经济学家都涉足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但它们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法学家着重于尝试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学问题,而经济学家侧重于探讨与法律有关的经济学问题,这是由于他们本身知识结构的局限造成的。如果这种局面不得到改观,这势必影响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二、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1、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改革的指导意义
我国之所以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归根到底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我们要朝着这个目标改革经济体制,进行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法律改革,使我国原来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尽快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为此,要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等法律资源的首要标准或基本标准,并以此标准改革或改进有关的法律制度。
但我们同时也看到,从一种制度安排过渡到另一种制度安排,这一转变过程本身也需要成本。因此,如果某一新制度的转变费用过高(超过该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效益增殖)那么即使这种新制度安排很理想,也不会被采纳(不排除以后被采纳)。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循序渐进。相应地,法制建设也应逐步进行。否则欲速则不达,反而造成成本增加,资源浪费,经济分析法学为此提供了有效的成本——效益理论和分析方法。
2、对我国立法活动的指导意义
波斯纳指出:“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最好被理解和解释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努力——也是本书②的主题”。[10](p.27)美国著名法理学家艾克曼在谈到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时也提出:“这种分析方法提供了一个分析结构,使我们能够对由于采用一个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结果所产生的效益的规模和分配,进行理智的评价。这种分析特别重要的是,因为它常常揭示出,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大不相同。所以只要不把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来误用,而是理智地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问题。”[11]
我国传统法理学忽视法律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12]长期以来,法学家曾普遍地认为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包括成本理论、效益理论,对于说明和评价法律制度的意义不大;经济学家则认为,他们的重点是研究如何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至于何种分配是“最好的”、“公平的”,那是立法者,法学家所应研究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法律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经济生产,参与资源和财富分配的情况下,立法者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而且还要考虑甚至必须首先考虑法律的“效益性”。换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法律要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也就是经济分析法学极力主张的,要将是否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利用,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判断实存法律制度和确定法律未来发展的基本依据,即法律“立、废、改”的基本依据。
制定的法律应能够引导和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创造出有效使用资源的行为刺激。由于存在信息上的障碍,同时个别主体(包括个人或团体)的资源使用行为并不总是理性的,因而立法必须把在经济实践中形成的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一般经验加以确认,并藉自身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使这些经验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普遍性规则,从而提高全社会资源使用和配置的优化程度。
3、对我国司法的借鉴意义
“对法律经济学而言,这一点表明,任何法律,只要涉及资源使用——而事实上恰恰如此——无不打上经济合理性的烙印,……判决时,你也正在对资源使用的各种可能进行明确或不明确的比较和选择。无疑,判决必须依最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这一原则进行”。[10](p.26)波斯纳指出:“法律的许多领域,尤其是(但并不仅限于)普通法领域中的财产权、侵权、犯罪、契约,都无不打上经济理性的烙印。虽然很少有在法官意见中明确引用经济学概念,法律裁决的真实理由往往被法官意见的特殊语词所掩盖而非阐明。事实上,法律教育主要就是要求人们学习如何透过语词的表面现象发现这些理由,……发现许多法律原则依赖于不可言喻的效率追求是不足为奇的。”[10](p.2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以法律手段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比重将不断上升,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数量及其复杂性将日益增加。法院的判决将日益显露出对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的影响。因此,实践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学好法、用好法,而且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知识和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能力,从而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精神,更准确地适用法律,提高办案的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殖。
考虑法律的经济后果是理所当然的,不可避免的。然而,传统法学未充分考虑到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造成的经济后果,更谈不上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来探讨和研究这种后果。不可否认,法律是处理纠纷的规范,法学为处理纠纷而解释法律规范时,自然也必然要衡量各种纠纷所发生的利益关系。但是,传统法学所考虑的这种后果,是应用法律规范判定权利和义务。它给纠纷当事人带来的利害得失可以称之为一次或微观的结果,并不考虑某种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以及在处理各种纠纷之后,会给社会资源配置、社会财富总量产生何种影响,这种影响可称之为法律的二次或宏观的结果。然而现实告诉我们,在处理有关纠纷时,仅仅考虑法律的一次或微观的结果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它会带来的二次或宏观的结果。因为不考虑法律制度的安排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而仅仅拘泥于单纯的、个案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做法,已不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社会形势的需要。
具体来说,在司法过程中,要把法律对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展至社会,换言之,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加以认识。在计划经济,以保护财富为宗旨的条件下,法律较少考虑个别主体行为的外部性,也不理会个别主体的明显损害资源的行为。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保证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目标,法律对个别主体的行为应当有新的评价角度。在这种视角中,不存在绝对与社会不发生联系的个别主体的法律行为,个人对财产使用的同时,也是全社会资源使用和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一切不符合全社会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个别主体行为,在司法过程中应给予否定评价,并受到相应限制。
4、对我国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
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一大特色和魅力就是其方法论上别具一格。它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加趋于准确。在注意实效的现代经济社会中,定量分析显得格外重要。在西方法理学史上,人们曾经运用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方法研究法律,但这些方法都缺乏定量分析。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法学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学领域,是法理学研究方法上的重大变革。它使人们对法律的研究更加深入。正如《法律的经济分析》译者序言部分指出:30多年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和重整。正当我们的同胞③纷纷陷入法学研究的意识形态纷争和传统方法论困惑的时候,法学理论30年来却在另一个社会发生了一场于我们是悄然无声的翻天覆地的革新。这场革新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民主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法律方面大部分信条和清规戒律提出了挑战,我们也许能从中得到某种启迪。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政理论(包括政府行为控制,民主决策或制度选择)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为之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10](p.32)经济分析法学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运用于法律领域,第一次深入地揭示经济学和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内在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这一点在当今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讲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时代,是十分重要的。
当然,经济分析法学在方法论上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它将“经济学”作为“惟一的评价原则”来分析法律,排斥其它原理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其次,并非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复原为一定的货币单位来计算比值的。虽然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有种种不完善之处,但它在现有的实证法律理论中是最有前途的。波斯纳指出“法律经济学完全可能是一个薄弱的领域,它分享了经济学的弱点,而且还有它自身的弱点,但难道法律的心理学就强了吗?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还有一种法律实证理论的法理学?这些法律交叉的研究领域以及其它可以叫出名的领域都比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年长,然而要在一种法律实证理论的形成上扮演领导角色,这些候选人都比较文弱。”[13]
实事求是地说,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只是研究法律的方法之一。我们既不能忽视它,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是完全可能,并且是十分重要的。
5、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
作为培养适应未来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的法学教育,应重视法学与经济学日趋紧密联系这一时代发展趋势。在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已成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并进入普及阶段,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商学院开设了“法学和经济学”课程。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还未开设这门课程,只是在法理课教学中偶尔涉及,很多法科学生对经济分析法学还很陌生,这种局面必须改变。法学院校在提高法学课程教学质量的同时,应注意使学员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理论和方法。经济分析法学至少应成为法学教学课程中的一门选修课,然后变成一门必修课,逐步进入普及阶段。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日益强调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时代,我想这一定是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我认为目前有必要花大力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改革教学课程设置,开设法律经济学。全国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经济学院都应当打破旧有格局,增设法律经济学作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有条件还可以招收博士生和硕士生。法学院和经济学院应分别开设经济学和法学课程。目前,全国法学院几乎不开经济学课程,我们的法学学者基本不懂经济学,经济学者也基本不懂法学。我们不能让年青或更青年的后学们成为遗憾。
第二,编写教材,创办刊物。在美国,由于盛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一批高质量的法律经济学教材相继出版问世。而在国内,至今没有一本适合中国学生需要的相对权威的法律经济学教材。为了及时配合高等院校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的需要,我们要尽快组织力量编写教材。鼓励分头组织力量,百花齐放。同时,将民法经济学、刑法经济学、诉讼法经济学等系列参考书籍的编写列入法律经济学体系之内。创办法律经济学研究刊物。谁创办第一本《法学与经济学》杂志,谁就做了一件开拓性的工作。
第三,为法官提供法律经济学的培训,促进法律经济学向司法渗透。在美国,大多数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接受了有关“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提供的法律经济学短期教程的正规训练。不少联邦法官已成为精通法律经济学的法学专家。[14]中国的法官接受法律经济学的培训,无疑十分重要。法学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及时应用法学新思维、新理论,这是市场经济对中国法律改革提出的要求。
注释:
①其中有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王育才著的法律经济学初探,法学研究,1994,(5);刘云龙,李敏娥著的中国人治遭遇的经济学分析及其启示,现代法学,1996(3);吴清彬著的法律经济学述评 公安大学学报,1997(3);朱力宇著的论“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问题,法学家,1997(6);陈正云著的刑法的经济分析与伦理价值,法学研究,1999(6);赵芳春著的现代法治的经济学分析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中外法学,1999(6);吴杰著的民事诉讼机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经济分析,政治与法律,2000,(2) 张建伟著的新法律经济学:理论流派与反思性评论,财经研究,2000,(9);孙林著的法律经济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陈正云著的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②本书是指《法律的经济分析》波斯纳的代表作。
③《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译者为蒋兆康,林毅夫(台湾),均为中国人,“我们的同胞”是指我国学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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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罗伯特·考特等。法和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4.前言部分。
[4]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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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杰。民事诉讼机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经济分析[J] 政治与法律,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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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建伟。新法律经济学:理论流派与反思性评论[J].财经研究,2000,(9)。
[10](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序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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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严存生。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p.328。
[13](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p.461。
[14]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 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
时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