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司的主体
我们所说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公司只有这两种,公司的属性实际上是属于一种社团性法人,也就是说是人的集合体。由此可知,成立公司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公司法主体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是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这里指的是自然人成为公司主体的情况。
成立公司的主体一类是自然人,另一类是法人。
第二节 公司成立的条件
1、如果要成立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也就是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有较高规定的,需要符合该规定的数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2、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内部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在成立公司之初需要特别引起股东的注意,在廊坊甚至很多其他地区的公司股东在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时均是照搬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范本,根本没有根据各股东的出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属于自己公司的章程,实际上这种格式性的范本并不适用于各个公司,完全是根据《公司法》的纯法条规定制定的,但有些可以由股东自行约定或者可以变更的条款并没有被股东很好的利用,这就为以后的纠纷解决设置了障碍,如果一个公司的章程很具有自己公司的特色,则该公司一定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不会被困难和纠纷所阻碍,公司的发展也会越来越强大。因此,特建议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时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司章程。
3、设立公司应当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公司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建议至少取三个以上的备用字号,因为登记部门要进行查重的。
4、公司选择住所时应当注意:
第一, 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的承诺书:
(1) 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 已被区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 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 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第二, 除上述情形外,使用其他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由于内容较多,篇幅有限,暂且不一一列明。
第三节 公司未能成立的责任
公司可能会出现不能设立的情形,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不能设立时或者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
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在承担完上述责任后,可以收回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