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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房
发布日期:2011-09-27    作者:郭建立律师

离婚分房,“一物一权”原则需遵循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0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将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室两厅房屋进行分割:南面一间归张某所有,北面一间归王某所有。离婚后因双方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发生纠纷,于2011年3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此案最后经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整套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王某房屋一半的折价款。

本案涉及到物权问题,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与排他的权利,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一个特定的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如果一个物权上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则无法实现,因此无效。房子只能认定为是一个特定的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虽然一套房子可以共有,但法律不能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实践中不能将一套房子分割成若干个房间,以房间为单位设定所有权。如果这样做这样就破坏了这套房子的整体性,就改变了房屋的法律性质,就不会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更无法进行房产变更、抵押等登记,从而导致物不能流通,物权人无法行使支配权、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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