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高某与关某结婚,后来高某从部队转业,转业后领取自主择业费15万元。后因双方因感情不和,关某要求离婚,并要求将自主择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裁判分析
如果按照2001年修改前的《婚姻法》,高某与关某结婚不到10年,
其对高某领取的自主择业费就无权要求分割。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实际出发,既考虑到保护军人一方的切身利益,又考虑到军人配偶一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地解决了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归属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关某要求分割自主择业费的请求依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