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51条,60条,69条、74条、75条以及公安部 《规定》63条、检察院《规则》37条、人民法院《解释》66条等规定: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