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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1-09-23    作者:110网律师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主要就一般程序进行介绍)

一、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遣词准确、文理清晰、语言简练、重点突出。
一般情况下,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1]、第三十二条[2]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放前,应该先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其目的是告知行政相对方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听证)以及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及顺序
(一)应当载明的内容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二)各项内容的先后顺序及内容表述的要求
1、首部应简明扼要、准确、规范,其内容包括执法机关代码、标题、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按要求分别列明,当事人为二个以上,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列明。依违法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查处的案件,申请人也属当事人之列,可排在违法行为人之后。
2、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完整准确。一是叙述的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二是叙述违法事实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作案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此外,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要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
3、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逐一列举。要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有效证据列举,并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4、法律适用的理由表述应全面完整。违法依据是指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行为违法性质的依据。制作时,应写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处罚依据是指处罚内容(决定)所出自的法规条款项。处罚决定应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应分项写明。执法人员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对法律、法规进行更详尽的法理阐述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的法条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
5、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的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观点有些是有道理的,有的是没有道理的。对于合理的观点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观点,为什么不予采纳的理由要说清说透。
6、案件的办理程序应有所交代。行政处罚文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而且要反映案件所经过的程序。如查封扣押、处罚告知、听证等,对于案件中这些重要步骤和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应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要注意复议前置和对起诉期限的不同的规定。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必须盖有该机关的印章。日期应以局长签发处罚文书的日期为准,印章应端正、清晰(骑年盖月)。
9、行政处罚文书的尾部列明送达日期、送达方式、联系人等事项。
三、其他需要提醒的问题
1、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
2、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且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调查终结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3]的规定,也必须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前,应当先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4],否则,行政处罚无效(不成立,就不考虑其效力问题)。

[1]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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