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基础
发布日期:2011-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刑事杂志》2011年第6期
【摘要】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有着丰富和深厚的法律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我国不起诉制度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进一步完善,是“三项重点工作”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真实践行,是“修复性司法理念”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促进和润泽,是人民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经。它必将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给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助力,现就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浅薄之认识。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和谐社会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特点的理解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全国各地检察院虽然在几年前都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其定义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在适用范围上以及适用的罪刑轻重的表述上有所不同,在附加条件和考察期限上各有所异,为了正确理解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有必要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还是不宜作过于宽泛的定义。笔者觉得将附条件不起诉定义为它是检察机关在一定案件范围内对应当负较轻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并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时,对符合设定条件经考察合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工作机制更为适宜。
(二)附条件不起诉具有以下特点
根据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范围性。附条件不起诉系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宽容和人文关怀,但它又必须在法律与司法严肃性的弹性范围内,所以应当有案件种类及法定刑方面的范围限制。
2.具有轻刑性。即只能适用于较轻的刑事案件。这既是刑法根本任务的本质要求,是刑法权威和尊严的体现,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在要求。
3.具有条件性。即人民检察院决定暂缓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相对不起诉,一定要设定诸如先要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受害人谅解、愿意接受教育和矫正等条件。
4.具有非刑事性。附条件不起诉一旦作出,原本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将暂缓实施,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考察期内实现了设定的条件,将作出“非刑事化”的不起诉处理,不受刑事处罚。
5.具有可矫正性。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具有“非刑事化”特点,所以对犯罪主观恶性深的、不容易对其进行有效教育挽救和矫正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6.具有严格的程序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严格按照检察院制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意见》设定的程序办理,任何一程序性事项未开展或开展不符合程序要求,都将导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终止。
7.具有广泛的社会监督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检察环节中止刑事诉讼,对刑事犯罪嫌疑人作非罪处理,是国家刑事公诉权的“活跃”性行使,会对社会产生深远而又广泛的影响。所以一定应该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强力监督,以保障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公诉权。
二、实施附条件不起诉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
(一)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的基本属性
1.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的政治属性。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既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也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律手段一直是我国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党之治”的政治与作为“法律之治”的法治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律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而司法是法律的具体运用和实施,所以,司法的政治职能更是显而易见的,一切割裂法与司法同政治的内在联系的观点都是错误的。附条件不起诉从其概念和特点看,表面上看它是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程序处理方式,属于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范畴,但就其内容上讲,它包含着对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有效调整,体现着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保护和修复,对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现代人际关系、增加社会积极因素、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谐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属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更具有浓厚的政治内涵。
2.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的社会属性。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社会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同时,社会又是法律的基础,否则法律就会成为无根之木,无本之源。法通过调和社会上各种冲突和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井然有序;通过对社会的有效控制,使社会资源的分配系统得到有机的配合;通过对社会肌体疾病的治疗,解决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科学、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而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中,及时修复各种社会关系,调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和谐,促成人与社会的融洽,都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发挥着非常具体、积极的作用。
(二)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律
1.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的现代化要求。随着中国社会主义进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制度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由被动的接受发展到了主动的选择,由摹仿民法法系发展到了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更新加快,法律立法已成为健全法律体系的主要手段。而附条件不起诉更是在新的法律观念的指导下,随着时代的进步,满足时代的要求应运而生的,它完全符合法的现代化要求,是我国法的现代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2.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的生命体征。法律是对一定时期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但它不是静止不动的,不是僵硬死板的,它与其他生命机体一样,存在着新陈代谢机能,富有强烈生命力。随着时代的前进,我们应当不断地去丰富它、解释它、修正它、完善它,这样才能让它充满生机和活力。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丰富和完善,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更新,是对法律“生命”的接力和润泽。
3.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而在法治社会里,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应当具有可预测性(确定性)和可接受性(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可接受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而我们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应当更注重实质法治即法的可接受性。所谓可接受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者某些道德的考量,法律的决定是正确的、正当的。附条件不起诉正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它所体现出来的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对社会积极因素的积淀,以及其所承载的理性平和司法理念、所传承的“以和为贵”之传统美德、所展示的对社会大众之人文关怀等,都已昭示其具有了当然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三)附条件不起诉符合具有时代特征的司法理念
修复性司法实际上是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基础上对犯罪做出的一种反应,是一个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召集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共同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处理来解决有关民事赔偿、精神安抚、悔过求谅以及对犯罪人未来影响的过程。修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思想是“修复”,即改传统的“报应”、“惩罚”为“修复”,改传统的“国家一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模式为“受害人—犯罪者”模式,强调犯罪不仅仅是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侵害了社会的安宁,既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也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家庭和未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附条件不起诉把被害人是否获得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教育和挽救作为了第一应当优先考虑的内容,把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安宁,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了最直接的追求。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在修复被自己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修复自己的人生和未来。
附条件不起诉,是在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惩,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同时,对一定范围内的涉及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和解,及时地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使犯罪行为人得到有效的教育、矫正、挽救,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因此,附条件不起诉从其内涵来看,它正是修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运用。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引入修复性司法已成为大势所趋。
(四)附条件不起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和立法原则
1.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附条件不起诉,也正是运用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这种惩罚犯罪的功能和震慑力,促使被犯罪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到及时的修复,使受犯罪侵害的主体及时获得赔偿,充分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更好地最快地达到了对犯罪之人教育挽救之刑法目的,增加了人与社会的相容性,也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包容性,从而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附条件不起诉完全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要达到的目的。
2.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民主立法原则,还具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同时恰当处理好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附条件不起诉是调整轻刑犯罪刑事法律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的良好方式,反映了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正确地反映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规律。
(五)附条件不起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精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独有的一项职权,体现了我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理论渊源是“起诉便宜主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基于惩和诫之目的,兼顾和权衡各种利益,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而附条件不起诉,实质仍然属于不起诉法律制度的范畴,只不过把这种自由裁量加上一种程式化、规范化和范围性限制,更称得上是对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加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微罪不诉”中的“微”和“没有必要起诉”之用语,并未将其绝对的量化,“轻”和“微”本不易划分出一个明确的界限,仍有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附条件不起诉还是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的范畴。要说它有突破法律现有规定的地方,也不过是因为不起诉决定的暂缓作出,会导致审查起诉的期限延长,但从法律的价值评价上来看,暂缓对犯罪的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给被不起诉人设置一定的矫正条件,给予其一个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机会,及时通过赔偿、道歉、和解等形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增进相互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价值将是无比巨大的,而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只是影响了办案的效率,相对于前者,其所产生的损害是微小的。对暂缓作出不起诉决定将突破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问题,我们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中的中止审查起诉规定来予以解决,即把这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情形解释到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查起诉的情形之内。所以附条件不起诉从根本上讲并没有突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
张继平,单位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