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2月23日,王某(女)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经协商,肇事方一次性赔偿了18万元,其丈夫叶某一人将这笔赔偿金全部领走,王某的父母要求分割该赔偿款,叶某则认为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王某的父母没有权利分得该笔赔偿款,因此发生争执。王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将这笔赔偿款列为王某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由死者的近亲属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笔赔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应先扣除丧葬费、王某需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参照《继承法》确定有资格分得剩余死亡赔偿金的近亲属后,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他们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进行适当分割。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可见,“打包”赔偿的赔偿内容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另外,如通过计算,“打包”赔偿款少于法定的死亡赔偿金应赔偿的数额,根据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也应先将死者生前应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扣除,再进行分割。“打包”赔偿款在扣除仍多于法定的死亡赔偿金的应赔偿的数额,笔者认为,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精神抚慰金的,都应一并进行分割。
其次,死亡赔偿金不能纳入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而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3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况且,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
再次,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因此,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且,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实际情况、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而更加体现公平正义。
最后,在本案中,叶某认为,按照农村的风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王某不需要赡养其父母,因此王某的父母也没有权利分得该笔赔偿款。实际上,“出嫁的女儿不养老”是一种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残余,是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不管儿子还是女儿,不管女儿有没有出嫁,都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因此王某的父母不仅有权利分得该笔赔偿款,而且分割前还应扣除王某应该承担的其赡养父母的费用。
作者:万载县人民法院 曾英华 龙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