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仍可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5月9日,张某驾驶的货车因车速过快,撞上前方同向行使的刘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造成刘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刘某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刘某为此起诉张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计12万元。
【分歧】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当事人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的项目中没有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列入赔偿范围,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已经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故赔偿义务人只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无需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只是将其纳入残疾赔偿金的范畴,当事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仍可获得支持。
【评析】
原文作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见原文,现不累述。
笔者认为,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请求权,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分歧,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该获得支持,主要还是体现在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的理解上,现提供以下一些观点以作补充:
1、《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的项目中虽没有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列入赔偿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通知》第四条中的“计入”应理解为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累计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
2、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七条对“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均为受害人人身损害侵害人应支付的损失。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共同构成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并非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已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至少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确定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数额上,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无法涵盖被抚养人生活费。若不累加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只简单从残疾或赔偿金中析出,无疑使受害人原应得到赔偿的收入损失中,缺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就不可能得到全部赔偿。
3、再从《通知》第四条的内容理解上看,《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则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及赔偿限制的条款规定。从《通知》第四条来看,目前并未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另外仍然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所以,就不存在取消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之说。
综上,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丁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