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11日,李某和家人搭乘何某驾驶的轿车赶往赣县,因何某疲劳驾驶,在广昌县甘竹镇路段发生车祸,造成李某家人两死五伤。经交警部门鉴定: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审判和李某及家人向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正在依法审理中。后查明,何某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多项保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损失。李某能否提起对保险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
[分歧]:
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车主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不包含合同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保险金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以商业保险的面目出现,但由于其运行实施过程中包含强制性,具有强制保险的属性,并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在当前应参照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处置。
其次,《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不是基于与受害第三者有合同关系或者与被保险人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直接支付第三者保险金,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的保险金。
因此,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其法定义务。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仅限于刑事被告人,也可以起诉其他有赔偿义务的人。 如前所述,保险公司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赔偿义务。因此,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并起诉,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从而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也可以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部分赔偿,得以相应慰藉。此外,因为保险公司相对于个人而言,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对于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艾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