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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雨中拍婚纱外景摔伤,能否要求影楼赔偿?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9月9日,新娘杨女士与新郎李先生乘坐某影楼的专车到某森林公园拍摄婚纱外景,他们抵达外景地后不久,天空下起了朦胧细雨。为了不延误婚纱照的冲洗,在新娘的要求下他们冒着绵绵细雨开始了拍摄。在拍摄完一个景点向下一个景点转移的途中,新娘在走到一段土路与石阶相连处时脚下一滑将左脚崴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内外踝骨骨折,左胫骨下段骨折,需住院治疗。婚事被彻底打乱,预订的婚宴、发出的请帖一律作废,因此造成损失5789元。杨女士痊愈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轻伤。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影楼承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各种费用81643.8元及婚宴订金、请帖损失5789共计87432.8元的70%,计61202.96元。

【分歧】

新娘雨中拍婚纱外景摔伤,能否要求影楼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新娘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雨中行走有摔倒的危险,且冒雨拍摄是新娘自己要求的,故其自己承担损失,影楼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象征性的付点营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影楼作为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新娘身着婚纱行动不便的情况下,未尽到及时提示危险的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因自己行为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二是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务;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 这些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构成违法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杨女士与影楼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影楼作为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及时提醒危险,造成客户人身及财产损害,故该影楼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仅承担次要责任,以损失87432.8元的30%,即26229.84元为宜。同时,杨女士要求冒雨拍摄,在雨中行走时应当预见危险而未预见到,自己也存在过失,其因承担损失的70%,即61202.96元。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刘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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