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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效力
发布日期:2011-09-22    作者:110网律师
    有的劳动者报怨说,一些企业利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来侵害职工的权益,这种规章制度应当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打官司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应当依据企业规章制度来进行裁决。那么,企业规章制度究竟有什么效力?
    
人们都习惯将企业规章制度称为厂规厂法。显然,这些规章制度并不是法律法规,但其对企业职工却有约束效力。这种效力来自法律的赋予。企业规章制度之所以由法律赋予其效力,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企业规章制度是法律规范的延伸和具体化。《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建立,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内容的具体细化,是具体表现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在此意义上,企业规章制度是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必要手段,因而,法律应当赋予企业规章制度以效力。
    
第二,企业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有权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也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表明劳动者承认企业规章制度并愿意受其约束。这样一来,规章制度实际上就成了劳动合同的附件。法律赋予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是强化劳动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
    
第三,企业规章制度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行使其用人自主权的法律行为;职工或者工会只要认可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就表明这些规章制度是企业和全体职工的共同意志。只要企业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就理应认可其效力。
企业规章制度要发生效力,必须完成具备法定有效要件:
    
一是制定主体必须合法。企业规章制度只能由单位行政制定,但并非单位行政中的任何一个管理机构都有权制定。一般认为,有权代表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施全面和统一管理机构,这样才能保证所指定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同意性和权威性。单位行政中的其他管理机构不具有制定规章制度的主题资格。
    
二是内容必须合法。企业规章制度应当对有关法律所列举的必备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必须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劳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悖。其中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和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关于惩罚违纪职工、辞退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必须同法定的罚则和情形相符,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制定程序必须合法。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凡属于法定必要程序,都必须严格履行。如法律规定应当征求职工意见,或者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的,都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后,在单位范围内对全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各个部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实施,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劳动行为和用工行为都必须受规章制度约束,全体职工和企业的权利义务都应当以规章制度为依据。
    
其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是全体职工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给予惩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其三,职工与企业因执行规章制度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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