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12月1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其他两被告按事先商量好的计划窜入莲花县火电厂生活区内萍乡高专成教中心莲花分校学生宿舍,由一名被告负责放风,李某和另外一名被告在宿舍内采取先殴打后搜身、翻箱等方式,抢得现金65.6元和电子表一块,并打伤宿舍内两名学生。2011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莲花县公安局投案。
【分歧】
进入生活区内的学生宿舍抢劫是否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因为学生宿舍在火电厂生活区内,而且也是学生生活起居的场所,因此应该算法律意义上的户。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抢劫罪加重情节,因为学生宿舍虽然是封闭的空间,但是它的住户并非固定,进出也很少受到限制,不符合法律上对户的定义。因此不构成加重情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加重处罚的8种情形之一,并对其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较重的法定刑幅度。由此可见,入户抢劫是立法旨在严厉惩治的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明确《刑法》中“户”的界定。
一、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户的本意是指门、门第或人家,可理解为私人住宅,是生活区域,要求“户”必须是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相对封闭性的场所。同时,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的措施和保障,能给生活其中的人们以安全感和依赖感,他人未经同意不得擅入。这是因为在户内公民一旦遭受入户抢劫的不法侵害,往往因不易向外界求救而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不能或不敢反抗,从而使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到危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对于因特定的风俗、生活习惯以及既定的事实所形成的公民的生活起居之相对封闭性的处所,应认定为具备“户”的场所特征。如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宿舍或公寓,这些处所已经形成长期、固定的生活起居状态,与一般公民的住所没有实质的区别。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该定义概括了刑法中“户”的两大特征:功能特征即家居生活和场所特征即与外界相对隔离,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才构成《刑法》中的“户”。
对于本案中位于火电厂生活区内的学生宿舍,虽然表面上看其有“户”的特点,但却不符合刑法中“户”的家居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由于入户抢劫是加重情节,因此我们在判断上一定要慎重,本案由于发生在火电厂生活区影响较一般抢劫恶劣,会使一些人产生入户抢劫的错觉,但是我们一定要认清立法的主旨,慎重认定刑法中加重情节。因此本案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只是一般抢劫罪。
作者:莲花县人民法院 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