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数据适用于受诉法院在浙江(宁波除外),且辩论终结时间为2006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或计划单列市的相关数据高于下列数据的,在计算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时,可适用较高的数据,而不适用下列数据。
下列计算公式,不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某些具体情况,具体案件中应具体分析,予以调整:
1、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是城镇居民 16294元×伤残等级数(10级为1,9级为2,依此类推)×2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 6660元×伤残等级数(10级为1,9级为2,依此类推)×2
2、被抚养人生活费(若受害人死亡,伤残等级数处改为1;被抚养人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 12254元×需抚养年数×1/抚养人数×(11-伤残等级数)/10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 5215元×需抚养年数×1/抚养人数×(11-伤残等级数)/10
3、死亡赔偿金(若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去1/20;75周岁以上的,减去3/4)
受害人是城镇居民 325880元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 133200元
4、丧葬费
受害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 12786元
5、误工费(适用于发生伤害时间在2006年者),无证据证明受害人固定收入或受伤害前三年的平均收入,又不能确定其相同或相近的行业的,或无业者:
受害人是城镇居民 57.94元/天(适用于发生伤害时间在2005年者)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 24.28元/天(适用于发生伤害时间在2005年者)
受害人是城镇居民 64.91元/天(适用于发生伤害时间在2006年者)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 26.53元/天(适用于发生伤害时间在2006年者)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各地数据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