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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之理解
发布日期:2011-09-20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明确,房屋租金是法定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孳息与原物,是产出关系,不是用益法律关系。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以有体物或无形财产供他人用益而获得的收入,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法定孳息,是商品交易的表现,实际上是拟制的孳息。法定孳息与原本,是对价关系。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孳息应作狭义性理解,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果树无需管理自然结果等。房屋租金不是孳息,它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当事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租金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自然增值是指因房屋的市场价格上涨或房屋周边环境的改善而导致房屋升值,即婚前一方的房屋在婚后自然涨价部分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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