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在自己的村里开了一个砖厂。2009年11月26日,一位叫王某的包工头通过刘某的朋友介绍,到刘某的砖厂里买了20000砖头,并当场将砖款支付给了刘某,还说今后承包建筑工程就到刘某的砖厂买砖头,双方自此成为了生意上的朋友。此后,王某先后向刘某买了215000砖头,共计价款46228.5元。2010年3月11日,经结算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20000元砖款,还欠刘某砖款36228.5元。王某承诺在4月底之前将余款付清,并向刘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注明了余款在2010年4月底前付清。到期后,刘某要求王某支付所欠砖款,王某以各种理由拒付。刘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所欠砖款362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分歧】
本案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所欠砖款的请求,毫无疑问应予支持,但对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刘某与王某在进行砖款结算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律上也没有对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因此刘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2010年4月底起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逾期付款就是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其本身就表明债务人违约。本案王某在2010年3月11日向刘某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注明支付所欠砖款的期限,这就形成了该砖款付款期限的书面补充协议,被告到约定期限时未付清砖款,就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确定违约损失的根据之一,作为一种责任方式,它不仅包括约定的违约金,还包括法定的违约金。
第三,虽然本案中刘某与王某没有约定违约金,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按照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算的标准计算。
综上,刘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应予支持。
作者:安福县人民法院 颜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