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因与妻子李某吵架而离家外出散心,李某便乘丈夫不在家的机会将夫妻共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了刘某名下。张某回家后,发现妻子卖车的事情,便以李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分歧】
妻子乘丈夫外出转让共有轿车的行为是否有效?
对此存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按份额每人各享有一半处分权。李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转让共有的轿车,侵害了张某所享有的一半所有权,所以该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轿车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张某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轿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涉案轿车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第三人刘某购车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对价、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涉案轿车构成善意取得,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该车应归刘某所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见李某未经丈夫张某同意擅自转让共有轿车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
二、第三人刘某对涉案轿车构成善意取得。1、李某转让轿车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2、刘某与李某之间没有恶意串通的心理和事实,且由于张、李系夫妻关系,李某又是车主之一,刘某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卖车是夫妻共同的意愿,所以刘某买车是出于善意;3、刘某支付了对价;4、李某已将轿车交付给了刘某,并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刘某对涉案轿车构成善意取得。
三、依照善意取得原理,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即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时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涉案轿车已实际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已合法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刘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