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8月,黄家村小组进行新农村建设,把一片古墓地推平。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比较杂乱地分布在山水湾(地名)一带,在此地葬有袁家村小组村民自明代至民国期间已故先辈共98人。事后,袁家村小组村民十分愤怒,认为黄家村小组挖其祖坟的行为是对其极大的侮辱,遂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分歧】
袁家村小组村民作为该古墓地后人,是否有权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最远至明朝、最近也到了民国,袁家村小组村民和该古墓地被葬先人并无较近血缘关系,不属于我国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有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该古墓地葬有袁家村小组村民98位先人,虽然袁家村小组村民和古墓地已葬先人并无较近血缘关系,但黄家村小组推平山水湾古墓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与社会公德相违背。
【管析】
原文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法律确立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技术上讲是为了应付“法无明文规定”但又需要法律“说话”时的“立法意外”;从立法意图上讲,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弱者权益,实现社会正义。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公序良俗既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项道德准则。我国民间有祭拜先人的风俗,在清明或者其他传统节日,人们在祖坟上用挂清或者其他形式表达对先人的缅怀之情。这是历代传承的善良风俗,且在传统文化中占据非常独特的地位。保护此善良风俗是在维护人们缅怀先人之权利,是捍卫我国民俗的道德底线,更是公序良俗原则应有之义。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细节,在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很难找到具体条文来认定黄家村小组的行为对袁家村小组村民构成侵权。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以及善良风俗,需要保护袁家村小组村民的祭拜权利。因此,笔者认为黄家村小组推平山水湾古墓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应当对袁家村小组村民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给予与侵害程度相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文笔者对原文笔者的观点无异议,但认为其理由不够全面,法律依据缺乏。因此,本文笔者将就其理由部分,作如下几点补充:
一、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简而言之,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具体形式,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共同构成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形式。该案中,黄家村小组的行为已经侵害人死者的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即为社会公共道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可见,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对死者遗体、遗骨非法利用、损害,或是违背公序良俗,侵害死者遗体、遗骨构成侵权的,可以责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该案中,黄家村小组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对死者遗体、遗骨的侵害,也给死者亲属们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因此,黄家村小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为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在该案中,袁家村小组村民作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或近亲属,依据该条规定其有权提起诉讼。
综上,本文笔者认为,袁家村小组村民有权提起诉讼,黄家村小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