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资料
发布日期:2011-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初审时间为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