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3月15日上午,某开锁服务公司接到一客户电话。称自己钥匙掉了,要该公司派一工作人员上门开锁。该公司遂派工作人员张某来到小区,张某看到一男子站在门口,在没有核实对方的身份情况下,就帮其开锁。后才知道该男子其实是小偷,将该房屋内的财物洗劫一空。房屋主人李某知道情况后,便找到开锁服务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公司认为东西是小偷偷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分歧】
未尽核实义务上门开锁致被盗是否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该公司应该和小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他的开锁行为帮助了小偷。
第二种观点,公司的职工并没有和小偷有盗窃东西意思上的联络,所以应当按自己的过错大小按份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张某,在开锁之前有一个核实对方的身份的义务,其未尽到义务。是李某财物被偷的一个原因。但他没有和小偷有共同偷东西的意思联系,实际上李某财物被盗是“多因一果”的行为以各行为间接结合的结果。不适用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是开锁公司的职员,其失职行为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其工作单位开锁公司按其过失的大小按份承担责任。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