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小李所在的农村搞开发、征地、分钱的事情时有发生。小李是本村已经出嫁的女儿,在夫家没有分得土地,但是她的户口并未迁出该村,但是在征地后的分钱问题上,村民协议规定说出嫁女不论户口是不是在本村都不能参与土地补偿分配享受这份补贴。现在想请求法院撤销这一项不合理的规定。
【分歧】
村民协议的出嫁女不能参加征地补偿分配是否合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民规约在内容上,属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范围,法律应当尊重,在程序上是召集全村各户代表投票决定并形成了书面的形式,由各代表签字决定,是当事人自治的私法范畴,是当事人行使自治权和民事权形成的契约。对于约定的事项,也是有村民的相互承诺和相互践约来完成的。因此,这个村民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个村民协议关于出嫁女就不能享受到征地的补偿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户籍是中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户口管理是户籍登记的合法形式,村民资格的取得首先以户口的取得为前提条件,村民对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首先以户口来源的合法性作为分配依据。李某的户口在该村,是该村的合法公民,也是该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1]9号《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二点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据这一条的规定,作为出嫁女的李某也应享有与同村的其它成员一样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据此,村民协议关于对出嫁女不能享受征地补偿的这项规定,是不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的。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彭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