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贾某在家中吃饭,不慎将橱门旁边的一瓶珍珠啤酒碰到,引起爆炸,玻璃瓶碎片将贾某的右眼球击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于是,贾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珍珠啤酒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分歧】
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须有缺陷产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必须对被告的啤酒瓶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其证明被告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才能成立产品侵权责任,被告才会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啤酒瓶爆炸的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该产品是缺陷产品,原告对此无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必须由被告承担其产品不是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应具备: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一般来说,这些构成要件应该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否则,被告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能够从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中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亦即“损害事实自证的原则”。
在本案中啤酒瓶是否存在缺陷,是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如何理解缺陷的具体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不合理的危险,且该危险危及到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但是,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说明缺陷。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应具有安全性的期望,在该产品对其产生损害事实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爆炸的啤酒瓶系存在制造缺陷或指示、说明缺陷,无须原告对被告的啤酒瓶进行缺陷的证明。如果被告不能提出反证以及免责事由,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涂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