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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人没有按期交付电费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1-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交付电费是用电人的主要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就迟延交付电费约定了违约金,则用电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目前,供用电双方一般按照上述规定约定迟延交付的违约金。如果供用电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用电人逾期交付电费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中止供电。但中止供电前,供电人负有催告义务,并应给用电人一个合理期限以作准备。供电人中止供电,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用电人交付电费和违约金后,供电人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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