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度理解把握刑法修正案(八)
发布日期:2011-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制日报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八)实施四个多月了,从司法实践和社会评价看,这部重要的刑事立法总体上是符合司法实际的,法律实施的效果是好的,没有引起刑事案件的大起大落。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1至7月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案件的收案数比去年同期只增长1.13%。除了个别犯罪增设后实践中发案率有显着增加外,刑八增设或者修改的绝大多数罪名都没有引起案件的显着变化。但是,这并非说刑八的内容对实践的影响可有可无,由于刑八生效时间较短,对刑事案件增减的影响效果尚未充分显现,因此,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刑八的深度理解与热点问题的关注,注意从多个角度对刑八进行理解与把握。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要注意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理解把握。刑八之所以能够修改比较多的内容,特别是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增设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且没有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化。
我们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2005年提出以来,开始是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经过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渐变成贯穿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基本刑事政策。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全符合新时期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使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第一次出现重刑率不断下降(重刑率是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的罪犯人数占全部被判刑人数的比例),故意杀人、重大伤害、抢劫、绑架及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发案数量也不断下降的良性循环态势。
刑八的内容,如对累犯条件的从严修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修改,都直接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我们理解刑八的每一个条文,甚至理解刑法的每一个条文,都应当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量。
转化固定司法改革成果
要从转化、固定中央司法改革成果的角度理解把握。刑八修改的一个很大动因或者说一个任务,就是对近年来中央部署推进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下称司法改革)成果加以转化和确认。从2004年以来,中央两次发文部署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都承担了相应的司法改革任务,做了大量工作。就人民法院来说,从2004年以后,先后出台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了一百多项司法改革具体举措,中央其他政法机关也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了不凡的业绩,使近年来成为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最快的时期。
所以,刑八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中央推进司法改革成果的立法化。比如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免除报告义务制度等,都是在中央司法改革文件要求、指导下,首先由相关部门探索、试点达成共识并出台相关文件或进行试点后,才在刑八中被规定的。所以不能忽视中央司法改革部署的重要作用,不能忽视各部门出台的司法改革文件对立法的促进作用,它们都是推动立法前进、完善的资源和动力。同时,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近年来推进的一些司法改革成果,还没有在立法中体现,比如量刑规范化制度,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肯定这项改革的,都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把这项改革固定下来,目前还没有实现,还需要各界呼吁和努力。
总结升华刑事司法经验
要从总结、升华司法经验的角度理解把握。刑八的很多内容,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司法解释的升华。比如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坦白从宽制度的确立,都是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以后,被实践证明是有效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以后,才被刑八所吸收、采纳的。
这是我国立法发展的基本路径,即由地方司法机关通过总结审判或者检察工作经验,形成指导性案例或者规范性文件,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条件下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对于具有全国适用的普遍意义的司法经验,最高司法机关便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成为普遍遵循的司法规范。司法解释经实践证明是科学的以后,再被立法机关吸纳转化为法律。这样的发展路径,也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普遍规律,即从实践到认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最后到科学认识的过程。立法条文,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对司法实践的规律性认识,是对司法规则、司法经验的提炼和升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司法经验不断上升为刑事法律。
刑事立法与理论研究互动
要从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研究互动的角度理解把握。在一定意义上讲,刑八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近年来刑事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高度重视,回应了刑法理论界多年来的关切和呼吁。比如减少死刑罪名问题,调整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严厉性不相协调的问题,理论界已经建议、呼吁了很多年,此次终于在立法中得到了回应。刑八延长了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了部分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期限,回应了理论界提出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意见和建议。
因此,刑八很多重要内容的修改,专家们的呼吁、理论界的推动发挥了重大作用。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刑八体现了刑事立法工作与刑法理论研究的互动,体现了对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重视和应用,体现了对专家学者意见的关注和尊重。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上对刑八某些内容的理解,出现了脱离中国特色的刑法科学理论指导的倾向。我们既要坚持与时俱进地解释法律,也要防止刑八理解与适用中的非理性现象。
履行对国际公约承诺义务
要从履行我国对国际公约承诺义务的角度理解把握。近年来,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越来越多,需要通过立法把国际公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义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刑八规定的一些内容,正是履行我国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的结果。比如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就是为了履行我国参加反腐败国际公约承诺的义务。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劳动罪的修改,也有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的考虑。
按照惯例,我国对于参加的国际刑事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立法将条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后进行。所以,刑八修改的有些内容,实际上就是对国际公约有关内容的转化。我们在理解把握刑八相关条文时,应当尽可能地从国际公约的角度进行,这不仅是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要求,也是有效借鉴域外经验的要求。
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和期待
要从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切、期待的角度理解把握。刑八的一大亮点,就是体现了对公众意见、群众期待的重视与回应,许多内容体现了立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别保护,真正体现了尊重人权和民意。例如,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讨薪还酿成了重大社会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刑八满足了这一关切。又如醉驾入罪的问题,2010年以来,各地发生多起醉驾致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人民群众要求将醉驾入罪的呼声非常强烈,刑八满足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这一愿望。再如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严厉惩罚,刑八用多个条文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
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刑事审判不同于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刑事案件很容易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影响性案件,最容易引起新闻媒体的报道甚至炒作。我们看到,最近几年社会关注、新闻炒作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刑事案件,海外、域外也莫不如此。为什么?就是因为刑事案件事关被告人的生死或者对被告人自由、财产权利的剥夺,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涉及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博弈。人们之所以特别关心刑事案件的处理,就是因为这些案件很容易使人不自觉地产生被害人意识,有意无意地把自己当成了当事人或者受害者。如果案件处理得不合自己的想象,就感到自己受到了伤害,从而通过网络等载体发泄情绪,形成独特的“网络审判”现象。因此,理解和把握刑八,一定要厘清哪些是人民群众真正关心期待的舆情,哪些只是少数网民的“口水仗”,从而既要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又不至于被不正确的舆情牵着鼻子走。
【作者简介】
胡云腾,男,汉族,1955年9月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