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按规定,下列当事人可以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这里所指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不是当事人一方的申请。
另外,对质量争议涉及的产品,只能由上述五种有资格的单位中的一个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比如法院处理的案件,只能由法院提出,仲裁机构、其他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不能申请质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