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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律师专业深度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发布日期:2011-09-12    作者:高飞律师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高律师解读】以前对这一点,最高法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很有针对性。不能以欺诈为由主张无效,有重大欺诈情形的,只能是离婚的理由之一,但不能因此撤销婚姻。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高律师解读】以往对类似情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判决比较混乱,现在有了明确规定,一方有证据显示有亲自关系或无亲自关系,且申请做亲自鉴定的,另一方拒不配合做亲自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该条款中的必要证据如何去证明,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存在问题,DNA报告、血型推定等证据在将来举证中是很困难的。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不离婚也能要求支付抚养费。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如果不要求离婚仅仅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会判决驳回而不予支持。现在有了明确规定,更人性化、合理化,更能制裁拖延不离婚、且拒不承担抚养费的乙方。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高律师解读】本条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的分割,以前司法实践是不允许的,现在特定情形下,不离婚也能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拖延不离婚,且对夫妻共有财产肆意处分,或对患病的被抚养人不承担抚养义务,一方提出离婚暂时无法判决离婚,又无法控制财产,生活陷入困境,有了本条之规定,问题就迎刃而解。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高律师解读】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简单而言,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而随着物价的上涨,房屋的市场价值也在上涨,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增值。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高律师解读】以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需对房屋做出约定即可解决问题,但是有了本条规定,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应当办理过户手续,至少应当办理公证手续,否则,赠与的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具体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律师解读】这样规定更公平合理,有的夫妻结婚一两年就离婚,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一方极为不公平,因此这样规定更人性化、合理化,一定程度的减少了通过结婚、离婚诈取财务的现象。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高律师解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是这样处理,只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高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乙方擅自中止妊娠只是离婚的理由,但不能是要求赔偿的理由。毕竟生育与否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也不能强迫另一方不生育,既然有重大分歧,过不到一起离婚就是了,保证了双方的人身自由。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高律师解读】这些情形在婚姻关系中很常见,其实以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处理的。只是在判决财产婚后还贷财产增值部分尚不明确。怎么是相对应的增值呢?按金额比例,还是按时间比例?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律师解读】该条规定,即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又保护了夫妻弱势一方。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处理的。但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比如经济损失是多少,这需要价格评估。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高律师解读】这给用一方父母名义购买房屋的年轻夫妻提出了难题,想便宜买父母的房改房,就要好好维护自己的婚姻,否则,离婚时只能按照债权处理,只能要求父母归还出资的钱,这样损失就大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的情形,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是不允许的,本律师就曾代理过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虽然在法理上说得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没有得到法官的采纳。但该条款还是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双方都有养老保险金,但金额不一样怎么办?退休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但是是按月领取,怎么分割?本条适用起来可能存在争议,但大的方向很明确。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高律师解读】当事人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不生效。离婚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依据离婚协议来判决,离婚协议只能作为一份证据,来印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财产多少。律师提示:如果婚后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话,最后闹上法庭判决离婚,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高律师解读】该条规定存在严重的问题,如果继承人长期不与亲属分割遗产,那么继承人的配偶就一直不能主张分割。继承人分了遗产,继承人的配偶如果没有证据,也很难要求分割。所以,本条规定不完善,应该允许继承人的配偶另案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高律师解读】本条规定,就给那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乱向配偶打借条的人提出了警告,有的当事人为了讨好配偶,无缘无故就打一份借条,离婚时就说不清楚了,就要偿还了。该条款还存在一个问题,即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都是从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是该类债务由于诉讼的限制,等到追索这笔债务时很有可能造成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这类情况法院如何认定,还需要时间检验。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冲抵了,既然都有过错,都不要提了,很难分清楚谁的过错大、谁的过错小。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高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了对遗漏财产可以另案起诉,但应当在自发现财产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本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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