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父亲死亡,抚养费赔偿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谢某之夫与同村的程某(已判刑)因农田争水问题发生扭打,扭打中谢某之夫被推倒摔下田坎后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程某支付包括其腹中胎儿的抚养费等赔偿款。
【分歧】
胎儿父亲死亡,腹中胎儿抚养费赔偿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腹中胎儿尚未出世,不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其名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胎儿出生后再恢复审理,如是活体,则可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是死体则无相应的权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应该先中止审理,待胎儿出生后再继续审理;或者先对其他的赔偿请求作出判决,而胎儿抚养费问题则告知在胎儿出生后另行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和《婚姻法》等法律均在个别问题上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但是,胎儿在未出生前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请求的权利,而只有在出生后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该案应该待胎儿出生后,由婴儿本人去行使自己的抚养费赔偿请求权。当然,胎儿一出生变成婴儿时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监护人(谢某)代为行使。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判决。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陈庆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