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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婚后出售,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1-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张某与王某于2005年结婚,2009年4月,张某将其婚前购买的原价125000元的房产出售,卖价26万元。2009年10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和王某解除婚姻关系,王某同意离婚,但对已卖房屋的增值部分计135000元,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张某个人房产婚后出售,增值的135000元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增值部分并非房屋孳息,而属房产投资经营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原房屋所有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要注意分清是基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来进行判断,前者原则上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上为共同所有。此外,还有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就本案而言,张某以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出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出售后的增值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然为张某个人所有。类似情形,并不限于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对于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房产,也是适用的。因此,出售房屋增值的135000元为张某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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