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市司法局
二、受理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一)与行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
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四、受理期限
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 一 ) 赔偿方式
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 二 ) 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述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