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金户系个体户,某日在银行取款时,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多付给刘金户一万元。刘金户明知银行多给了其一万元,却不及时将钱归还,而将多得的一万元作为本钱用于其商务活动中,获益三千元。一个月之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刘金户退还一万元,刘金户拒不返还。
[分歧]
不当得利所获收益是否应当返还?
第一种意见:刘金户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多得的一万元是其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而仍然取得,属于恶意行为,刘金户应当返还银行本金一万元以及用一万元经商所获收益三千元。
第二种意见:刘金户得到银行的一万元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所造成,刘金户只归还银行一万元及同期存款利息即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决定于受益人在受益时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是没有合法根据,那么其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反之,如果受益人是恶意,则应当返还取得利益的原物及原物所生孳息。本案中,刘金户明知获得的一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却不及时归还,反而将钱用作商务资金,在银行发现多付款的事实要求刘金户退还一万元时,拒不返还,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因此,刘金户应当返还银行一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将多得的一万元作为本钱用于其商务活动中所获得的三千元收益应当刘金户的扣除劳务、管理等费用后可以收缴。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黄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