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称搀扶老人被判赔10万续:律师质疑舆论偏向
谁在审判许云鹤
“二审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王秀芝老太太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但败诉是因为王秀芝老太太证据不足,这并不等同于‘还许云鹤一个清白’,更不等同于‘许云鹤助人为乐反被讹诈’说法的成立。”
“我要一个清白,把官司打到底!”当《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拨通许云鹤(微博)的电话时,他一再叹息,说太累了、太委屈。“把那些话说无数遍。”最令许云鹤沮丧的是,在一审判决中,他败诉了。
而官司的另一方,王秀芝老太太的女儿王莉萍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我们都崩溃了,不仅人残疾了,心理上也受到特别大的冲击和伤害。”她说,那么多人误会她的母亲,“他们不信任她、辱骂她、伤害她,老人家的心伤透了。”“这个世界还有没有真相,有没有公平?”
一个看似简单的官司拖了近两年,是肇事司机撒了谎,还是学雷锋反被诬,公众期待法律能还他们一个真相。
扑朔迷离的真相
据许云鹤称,2009年10月21日中午,他开车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第二车道,由于前面有辆货车,他转向第一条车道,他发现距离他四五米处,突然出现了一位横跨护栏的老太太。“当时我已实施刹车制动了。”他描述车速约为30~35码,然后,他“下意识地向左打方向盘,不想挡住后面的车”。
“我看到老太太被护栏绊了一下,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我立即停车过去搀扶,已经扶不起来了,碰哪儿都‘哎哟哎哟’叫,于是没多想就拨120叫救护车。可没想老太太拿起电话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了……’。”许云鹤说,“当时我就傻了,只是还没有想到,事情会闹那么大。”
“说谎!他说谎!”王莉萍有些激动,“他一开始是承认撞人的,而且也去了医院,医院让交2000元押金,他说身上只有500元,要回去借钱,我们就答应了,谁知从那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我们才告他的。”王丽萍很后悔,说不应该轻信他。“如果不是他承认撞人,还答应要赔偿,我们当时就会取证,就能拿到路边的监控录像。”
3个月后,双方闹出纠纷,再去取证时,监控录像已经无法取出了。“只保留当月的录像。”王莉萍很懊恼。
面对大相径庭的陈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和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潜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做出了不同的分析。
李显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老太太跨越道路交通隔离的栏杆,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而且,根据在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王秀芝老人需要证明许云鹤侵权,必须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点: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该案“目前证据不清、逻辑不明,判定许云鹤侵权是有失公允的”。
王潜认同李显东的结论,“在证据不清的前提下,王秀芝老人难以胜诉。”但同时,王潜有不同的看法。
根据许云鹤的叙述,他在距离老太太4~5米时发现她摔倒,并刹车救助。而根据交通民警对事故现场的拍照记录,测量许云鹤的车与老太太距离为2.4米。
“那么短的距离,刹得住吗?”王潜很怀疑,他认为,根据常识可以推测,当车速在30码以上时,刹车距离一般为7~10米。“而且,许云鹤的车呈45度角向左靠在护栏上,这确实有紧急制动的嫌疑。”
另外,根据红桥法院判决书的陈述,王秀芝的伤情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医院曾建议手术治疗,但由于王秀芝资金不足而采取了保守治疗,只住了5天就出院了。后经司法鉴定,王秀芝被确认为8级伤残。
曾多次处理“碰瓷”官司的王潜认为,“如果老太太有意讹诈他,就不会在伤势那么严重的情况下,只住5天就出院。”去年,在北京市丰台区,一位老太太与驾车司机发生交通纠纷,“老太太在医院硬住了两年,要求赔款到位才出院。”
糊涂证据糊涂判
之所以该案一直悬而未决,引起争议声一片,关键在于证据不清。“事发距今已有两年,最关键的两个证据——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都难以获得,这使案子变得越发糊涂。”王潜说。
另外两个证据,又显然效力不足。
第一个证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证明一开始便面临“失效”质疑。根据今年6月16日红桥法院一审判决书的陈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4日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此时,距事发已25天,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在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完成。
但王潜认为,“逾期的责任在于交通管理部门办事不力,但并不影响该证明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在有效的前提下,本案交通认定书效力的关键,是由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该意见将认定车体是否与王秀芝老太太有接触,这个判断将敲下一锤——到底是“撞人”还是“救助”。
可惜的是,在庭审当场,当法官询问鉴定意见中“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的具体含义时,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人员回答,“既不能确定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
现场立马嘘声一片,王潜认为,该鉴定意见失去了实际意义,“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什么都没说嘛!”
最后一个证据是医院对王秀芝老人伤情的诊断:“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因为这个证据,以及红桥法院判决书中表述的判决理由,“被告(许云鹤)发现原告(王秀芝)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一审判定: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判决书一经曝光,公众评说不一,认为“葫芦官判了葫芦案”。其中,一个“必然”、一个“定然”被列为笑柄,被认为是法官主观臆断的荒诞体现。
对此,王潜和李显东均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判决是有争议的。“证据不清,且按照法官并不准确的逻辑推理来作出判断,是难以服众的。”
王潜认为,经过二审,该案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大。“原告证据不足,是不应该胜诉的,二审肯定会驳回一审判决。”
不应出现的媒体审判
在证据不清的情况下,原告、被告本应势均力敌,争取各自的权益。但在该案中,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偏向许云鹤一方。王潜认为,不应出现的媒体审判,过早地主导了舆论。
2011年8月16日,一则名为《天津车主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老太反被讹10万》的帖子迅速传遍各大论坛,引起了网友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
很快,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但在报道初期,很多媒体都只采访了许云鹤一方,并没有王秀芝老太太一方的回应,并拟题为《助人为乐反被讹诈》、《讹诈成“善举”绊脚石》、《天津再现“彭宇案”》等。
在证据不清且法庭尚未作出审判时,媒体就一边倒地认可了许云鹤的说法,并把“许云鹤案”称之为“天津版彭宇案”。“这无疑是助长了偏听偏信,使很多人先入为主地相信许云鹤的一面之词,这是不利于该案的公平的。”王潜说。
除了媒体在引导舆论,涉案双方也迅速通过微博与网友展开互动,争取舆论支持。目前,以“天津许云鹤”之名开通的微博已经获得了数万网友的关注,并且已有百余名网友发表评论,表示支持并同情许云鹤的“遭遇”,甚至很多人为许云鹤“鸣冤”,称社会公德已不再。
相较而言,王秀芝老太太的女儿王莉萍所开通的微博在人气上处于劣势,关注人数千余人,评论留言者不乏言辞激烈者,对王秀芝老太太多有人身攻击和谩骂。
事情的发展迅速超越了法律范畴,一场关于社会公德的大讨论迅速在各大媒体展开,而讨论主题多为“该不该救人?”“救人怎样避免反被讹诈?”“社会公德和助人为乐精神遭遇伤害”……
“这些主题无疑是默认了许云鹤的说法——助人为乐反被讹诈,并以此为基础延伸出的讨论和评价,再次加剧了舆论的偏向性。”王潜认为。
长期研究“媒体审判”的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立华正在准备一篇关于“许云鹤案”舆论环境分析的论文,他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介绍说, “(舆论伤害当事人的情况)出现的频率非常高,‘许云鹤案’亦是如此,舆论已经给王秀芝老太太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并且攻击和谩骂也对她造成了伤害。”
“为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在国际新闻界和法律界是有相关共识的。”王立华介绍说,早在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就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但实际上,‘媒体审判’被终止或被扭转的现象非常少,因为媒体非常多,且上级机关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的控制力,另外,‘新闻自由’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对媒体强行控制容易造成不良反应,防止‘媒体审判’的关键还是要依靠媒体的自律。”王立华表示。
8月22日,该案二审开庭,法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事实情况后宣布休庭,将择日开庭,由双方提交证据并当庭质证。目前,所有的关注者都在等待“新的判决结果”。王潜认为:“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王秀芝老太太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但他一再强调,“败诉是因为王秀芝老太太证据不足,这并不等同于‘还许云鹤一个清白’,更不等同于‘许云鹤助人为乐反被讹诈’说法的成立。”
媒体审判 媒体因为具有很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消极影响。媒体通过营造舆论环境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