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倒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