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每一位病员都是一位社会人,就医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因而病员在就医过程中也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例如向医务人员正确叙述病情;执行医嘱,接受诊治;文明求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院规和公共秩序;注意个人道德行为,不提不合理要求等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即医患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不同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分别叫原告和被告;在每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分别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分别叫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特别程序中,当事人分别叫起诉人或申请人。
关于原告与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称为原告。经原告起诉声称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上的争执,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原告和被告是民事案件中相互对立的双方,他们与案件的解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原、被告的地位完全平等,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互相转化。例如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并且反诉成立,这样原诉讼中的原告就成了反诉中的被告,而原诉讼中的被告则成了反诉中的原告。
关于诉讼权利与义务。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这是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只要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的范围,当事人都有权请示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得推诿并应认真负责地作出公正的裁判。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原告有权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应诉,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
(2)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即当事人在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虽然能亲自诉讼,但仍需他人提供法律帮助时,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要求更换判决人员或其他人员(如鉴定人等)以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4)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如实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
(5)进行辩论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6)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束诉讼,也有权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终结诉讼;
(7)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和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8)提起上述的权利。诉讼中原、被告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服,都有权向二级法院提出上诉;
(9)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经法院许可,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0)申请执行的权利。胜诉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执行判决、裁定,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
(11)提出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再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包括:①当事人有义务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即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权利侵害他人的利益;②当事人有义务服从法院的传唤和命令,遵守诉讼秩序;③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调解书。
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告书和应诉通告书中向当事人告之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或口头告诉。
关于代理人。代理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而为他人代作或代受意思表示的人。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指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意思表示蔌接受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依法律行为
而被授予代理权的(如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称“委托代理人”;依法律规定而为代理人的,称“法定代理人”;由法院指定做代理人的,称“指定代理人”。病人可以委托律师做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包括:①律师;②当事人近亲属;③有关的社会团体;④所在单位推举的人;⑤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人公民。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是民事代理的一种,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第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这种代理以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律为依据,代理关系的诸多内容都受民事诉讼法的制约,如代理关系的开始、中止和终结等要受民事诉讼进程的制约,代理权限的范围要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第二,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第三,代理律师进行诉讼活动,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律师本身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第四,代理律师的活动,是在诉讼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没有诉讼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律师不能进行任何诉讼行为;第五,律师代理的行为是诉讼行为,不是一般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结果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这种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即时履行性。代理律师在授权范围内氮的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1)病人有义务诚实说出他为什么为找医务人员帮助,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病人疾病的治疗。
这一方面的义务首先有利于病人自身的恢复健康,也有利于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病人履行了这些义务,医务人员才能针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有效的诊断治疗。这是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义务。因为好的医务人员真正关心病人的健康,不断研究和复查疾病和治疗过程,为此花费了许多的精力和时间。病人对于医务人员的牺牲精神应该有所回报。
(2)在疾病的性质明确以后,病人有义务在医生指导下对自己的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有义务积极关心他的病对他自己以及其他人的影响。患传染病的病人有特殊的义务了解传播的途径和可能,采取行却防止进一步的传播。这一义务是在治疗中病人积极参与的重要条件。没有病人的积极参与,医务人员就会事半功倍。
(3)病人有义务在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如果病人同意医务人员的意见,必须改变饮食,
才能有利于控制病人的高血压,那么病人就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改变他的饮食。这是有利于病人的义务,也是对医务人员应尽和义务。因为医务人员对病毒健康的关心,已经超越了个人的兴趣,病人应该用合作来报答。
(4)病人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不能遵嘱应该有理由。但不能遵嘱的理由并不都能成立。例如嫌麻烦就不能成为不遵嘱的理由。这种不遵嘱就是医务人员的不尊重。医务人员治疗好病人,需要病人的积极合作。但病人没有义务遵循不必要的或有害的治疗。
(5)病人有义务避免成为一个病人。“病人”(patient)的原来意义是:“接受某一行支的人”。病人在概念上与“动因”(agent,动作者)相对,“动因”是对他的行动负有责任的人。病人不是一个负有责任的动因,而是他人行动的对象,这是医学家长主义的基础,也是现代病人观的失误。在现代社会,病人有义务改变不安全的、不健康的、危险的行为(例如吸烟、贪食、不锻炼、无保护的性行为等),使他们不再成为病人,尤其是不成为“不治之症”的病人。
(6)病人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尊重他们劳动的义务。疾病是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共同敌人,医务人员和病人有着战胜疾病的共同目标。医务人员掌握诊治疾病、护理病人的专业知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为了解除他人疾苦,辛勤劳动,不辞辛苦,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在我国,医务人员的报酬比较低,他们之中许多人安于清贫,仍然献身于崇高的医疗卫生事业。他们既要诊治病人,又要培养学生,从事研究,往往废寝忘食。我们全完全,包括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表示应有的尊重,是完全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