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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农村妇女;权益;侵害现象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思考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在涉家庭暴力、涉财产分割等情形中,因缺少相关证据,农村妇女的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却又得不到相应保护,应当予以重视。

  一、农村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及原因

  1、农村妇女自身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局限。在婚姻生活中,农村妇女很难人身和财产等权益进行一定防范和保护,在遭受家庭暴力和财产转移等情况时,也没有有效和积极的措施,导致离婚案件中,没有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很难证明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损害,其遭受的权益损害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2、农村社会传统风俗文化、家庭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在传统农村落后文化中,妇女的家庭地位本来就不高,如果出现妇女没有生男孩、自身有重大疾病、没有工作等情况,在家庭内部会来自丈夫和公婆的压力,在外部则会有一些不良舆论的压力。在此情形下,其人身和财产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受到侵害时受到丈夫整个家庭的孤立,或者相关知情者的沉默失语。

  3、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管理和调解功能的削弱。在中国社会结构调整和转型的过程中,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管理和调解家庭矛盾纠纷中的带有行政性质的行为退缩。同时村委会在面临越来越来多的经济发展和其他管理事务,缺少相关人力与资源对辖区内的家庭进行有效的了解和监控。

  4、妇联等的妇女权益保护组织职能管理上的有限性和被动性。少数农村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等其他权益损害向妇联投诉时,妇联以教育、劝解等手段为主,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以及目前妇联组织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妇联没有扩张性的调查和评估职能,也无法在事发时无法留下有效的证据,因此个别妇女的求助行为,也无法在司法裁判中形成有力的摄入因素。

  二、完善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发挥村委会、基层民调组织的功能。应积极强化村委会在婚姻家庭事务中管理和监控的功能,特别是建立健全对农村妇女制度保护和矛盾监控。强化基层民调组织,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调解和修复功能,及时有效的对家庭矛盾和夫妻关系进行调和,抑制矛盾的扩大,减少农村妇女长期遭受不恰当对待甚至家庭暴力现象。

  2、完善强化妇联等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覆盖。应当加强妇联对辖区内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在妇女权益保护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涉婚姻家庭矛盾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梳理。加强妇联对妇女投诉的工作力度和措施,积极进行调查和走访,形成相关的评估报告。对遭受权益侵害较严重的妇女,积极同法律援助部门对接,提供防范指导方案和法律援助,切实提高权益维护的成功率。

  3、强化个案监督。法院在审理妇女权益受侵害严重的婚姻家庭案件,应当积极进行调查走访。在群众反映强烈、有妇联投诉记录、涉访等案件,应当积极会同妇联、司法、公安、政府、村委会等部门进行联动,整合资源,实施对个案的持续关注和监督,提高维权的力度,树立司法的权威。

  4、倡导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加大法制宣传和文化宣传,摒弃落后的传统家庭文化,倡导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大行政部门对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和道德风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加大“妇女维权先进单位和个人”、“五好家庭”、“模范家庭”的表彰力度和宣传作用。加大对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村两级部门在婚姻家庭工作的考核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农村妇女权益维护的良好氛围。




【作者简介】
高尚,单位为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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