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僵局的突破对策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僵局,就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讯问情势陷入了持续僵持的状态,其本质是贪腐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始终关注因招供给其招致的利益损失(主要是刑罚处罚),而坚持采取与讯问人员对抗的策略。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僵局,首先需要结合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行为语言,判断其是否是有罪的嫌疑人;其次需要通过诠释讯问情势,发现嫌疑人潜在的利益,以帮助嫌疑人放弃对抗策略;第三需要通过选择恰当的讯问方法,以突破侦查讯问僵局。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僵局;谈判策略理论;侦查讯问对策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在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实践中,侦查讯问不但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更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但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实践中屡屡出现的侦查讯问僵局,却降低了反腐执法工作的效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僵局,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情势发展的一种特殊状态,是指在对贪腐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讯问中出现的侦查人员与嫌疑人持续僵持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嫌疑人在经历多次讯问后仍拒绝供述、而侦查人员无法在没有讯问对象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深入侦查或依法结案。
突破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僵局的策略,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诠释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语言与行为信息,判定讯问对象是否为有罪的嫌疑人;二是诠释嫌疑人的背景信息,发现嫌疑人在讯问中潜在的利益;三是选择恰当的讯问行为,实现侦查讯问的目标任务。
一、判定讯问对象是否为有罪的嫌疑人
在侦查讯问实践中,接受侦查讯问的讯问对象其实包括了两类人:第一类是有罪的嫌疑人,第二类是因与案件有某种关联而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疑贪腐犯罪、实质清白无辜的无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实践中,由于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第二类人的数量可能超出第一类人的数量。因此,判定讯问对象是否为有罪的嫌疑人,是突破侦查讯问僵局的第一步。
(一)依据确凿充分的证据来判定讯问对象是否为有罪嫌疑人存在困难
从应然层面分析,判定讯问对象是否为有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据侦查机关在前期侦查中所获得充分确凿的犯罪证据来准确认定。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前期侦查的结果有三种,一是嫌疑人到案时犯罪事实已经完全查清、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二是嫌疑人到案时犯罪事实尚未完全查清、所收集的证据数量有限且有待在侦查讯问中核实;三是群众举报或社会影响较大、经过初查未排除贪腐嫌疑,但尚未掌握确凿的嫌疑人。在职务执法实践中,符合第二种、第三种前期侦查结果的职务犯罪案件更容易出现侦查讯问僵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更多地承载了从嫌疑人口中获得犯罪情报、以便反贪腐执法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功能;因此,依靠确凿、充分的犯罪证据来判定讯问对象是否为有罪嫌疑人,存在巨大的困难。
(二)撒谎嫌疑人与无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表现有差异
在侦查讯问实践中,无罪的嫌疑人在讯问中会拒绝供述他们没有实施的罪行,有罪的嫌疑人为了其利益不受损失也会通过撒谎或编造谎供;因此,区分有罪且撒谎的嫌疑人与无罪的嫌疑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虽然心理测试(包括多导测谎、脑电测谎)技术已经在刑事执法实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由于测谎资源的稀缺性及办案成本的制约,对每一名讯问对象都进行测谎至少在目前还难以做到。
侦查讯问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在西方国家也一直受到重视;西方国家已经发展出了判定有罪嫌疑人的新成果。在美国,“区分有罪嫌疑人与清白无辜者的最新成果就是法庭科学访谈评估(FAINT)。讯问前的访谈实际上包括两种形式的评估,即口头语言的评估与动作语言的评估。”法庭科学访谈评估的原理,是借鉴与应用行为科学与语言学的理论;通过对嫌疑人提出一系列问题(相关型问题、测试型问题、主题型问题)让嫌疑人回答,然后对嫌疑人回答问题的内容及回答时行为与神情等信息进行分析,以综合判定讯问对象是否为有罪的嫌疑人。
说真话的嫌疑人与撒谎的嫌疑人在对侦查的态度与侦查工作结果方面的差异,因而他们在回答相关型问题、测试型问题、主题型问题方面也完全不一样。无罪的嫌疑人在为自己辩护时会强调自己的清白无辜:“我没有作那个案子”;而撒谎的嫌疑人往往从法律上为自己辩护:“哪些证据证明我作过那个案子了?”说真话的嫌疑人通常在访谈中与侦查人员合作,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们不紧张或不害怕。大多数说真话的嫌疑人都害怕这样的一种情况出现,即虽然他们是清白无辜的,却仍被控告为有罪。说真话的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会变得越来越轻松,一旦他们发觉参与调查的讯问人员是公平、有能力的侦查人员。说真话的嫌疑人通常比较健谈,并愿意回答讯问人员所提出的问题,以帮助侦查人员找出有罪的嫌疑人。撒谎的嫌疑人通常处在紧张与恐惧当中。他们害怕那些有能力的侦查人员发现他们就是有罪的嫌嫌疑人。当他们一旦发现讯问人员的能力、即发现他们的罪行取出将被揭露时,他们的紧张与恐惧就会不减反增。他们通常没有什么信息提供,因此他们在侦查讯问中的话都很少;因为他们知道,他们谈得越多,他们所提供的信息就越多,讯问人员发现他们罪证的机会也就越多。他们都本能地幻想着通过消极地欺骗技术来蒙混过关。
(三)诠释讯问对象在讯问中的语言与行为信息,准确判定讯问对象类型
在侦查讯问僵局形成后,讯问人员不但要对前期侦查的结果、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辩解等相关信息进行诠释,以评估职务执法机关指控讯问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据的可靠性;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法庭科学访谈评估技术,对其在侦查讯问中的口头语言及行为表情等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侦查讯问过程中有同步录间录像,则讯问人员可以通过反复审阅那些录间录像中的相关细节,以做出综合评估。首先,讯问人员要留意嫌疑人回答其身份等基本情况等不相关问题时的口头语言及行为神情习惯,以建立嫌疑人的正常反应行为模式,因为身份资料等不相关问题对嫌疑人并无任何威胁,他们能够在情绪稳定的情况下如实回答问题。其次,讯问人员要留意嫌疑人在回答涉案情况等相关问题时的口头语言及行为神情等细节特征,并将这些细节特征与先前建立的嫌疑人正常行为反应模式进行比较,以发现其中的异常之处,并进而判断嫌疑人是否在相关问题的回答上有无编造谎供。
如果嫌疑人在相关问题上撒谎,则表明那些相关问题对嫌疑人已经产生了威胁。讯问人员可以结合嫌疑人的异常行为,综合前期侦查中所获得的犯罪证据,判定嫌疑人是否是有罪的嫌疑人。
二、发现嫌疑人在讯问中的潜在利益
侦查讯问僵局的实质,就是嫌疑人与讯问人员因利益冲突而陷入的僵持状态。对于嫌疑人而言,一旦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将导致其利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判死刑让其掉脑袋、判徒刑让其失去自由、判罚金让其财产损失、有罪判决让其名誉受损、工作机会丧失等。因而,嫌疑人由于担忧其利益受损而拒绝供述其罪行;讯问人员多次讯问仍无法实现侦查讯问的目标任务,从而导致侦查讯问陷入僵局。为突破讯问僵局,讯问人员可以借鉴与应用谈判理论,寻找那些被判定为有罪嫌疑人的潜在利益,以促使嫌疑人放弃对抗,转而采取与讯问人员合作的态度。
(一)借鉴谈判理论,认清侦查讯问僵局的本质
谈判理论认为,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为达成某项协议或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的协商活动;谈判的实质是不同主体在遇到依靠任何一方都无法解决某个问题时而与他方进行的一种互动活动,其目的是通过与对方达成某项协议以获得利益。侦查讯问是一种发生在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谈判活动。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都期望从侦查讯问中获得利益、或减少损失,但这种利益的获得是任何一方无法单独实现、因而需要参与互动性活动其中的。从这种意义上说,侦查讯问也是一种谈判,一种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谈判,也即一种特殊的谈判。
谈判策略是谈判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谈判策略就是谈判双方参与谈判、为获取谈判利益而选择的策略;谈判参与者一旦选定谈判策略,则对谈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在谈判实践中,谈判双方选择的策略可以归结为五种,即竞争策略、妥协策略、合作策略、适应策略与回避策略;这五种策略都可以用分橘子的经典模型加以演绎:谈判双方为分一个橘子而展开谈判,1)竞争策略也叫对抗策略,即谈判双方都坚持要得到整个的橘子,一方期望得到的谈判得益正是另一方所蒙受谈判损失,因而双方在谈判中互不让步、坚持对抗,容易导致谈判陷入僵局。2)妥协策略就是谈判中双方都调低自己所期待的谈判利益值,最终虽然双方都没有得到整个的橘子,却也实现了部分利益——都吃到了橘子。3)如果谈判中有一方不在乎分到橘子份额的多少,只在乎达成协议,该谈判方所选择的策略就是合作策略;在谈判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谈判方选择合作策略,是由于其发现了潜在的谈判利益——虽然在这次谈判中得到的谈判利益不多,但能够让与对方的合作长远下去。4)如果谈判一方得到了整个的橘子,那么另一方就失去了橘子,反之亦然,这种情况下双方所采取的策略就是适应策略。5)如果谈判一方不参与分橘子的谈判,从谈判中退出来,那么其则选择的策略就是回避策略。
侦查讯问作为一场特殊的谈判,讯问人员参与这场谈判的利益就是从嫌疑人处获得其对于涉案罪行的如实供述及其它犯罪情报;嫌疑人虽然是非自愿地参与到这场谈判,其利益就是通过拒绝供述来避免因其犯罪暴露而造成利益受损。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嫌疑人的策略也可以归结到上述五种谈判策略范畴。嫌疑人选择竞争策略,就会在侦查讯问中与讯问人员对抗而编造谎供;嫌疑人选择回避策略,就会在侦查讯问中面对讯问人员的发问而保持沉默;嫌疑人选择妥协策略,就会在侦查讯问中提供部分犯罪情报;嫌疑人选择合作策略,就会在侦查讯问中向讯问人员提供其知道的全部犯罪情报。
因此,侦查讯问僵局,就是讯问人员与嫌疑人都选择竞争策略(对抗)——嫌疑人不愿让讯问人员得到全部利益而让其损失全部利益,因而容易出现嫌疑人坚持拒绝供述,从而导致该案件的侦查讯问情势陷入侦查讯问僵局。
(二)突破侦查讯问僵局的关键,就是帮助嫌疑人放弃竞争策略
侦查讯问实践中之所以屡屡出现侦查讯问僵局,是由于讯问人员与嫌疑人在侦查讯问这场特殊的谈判中都坚持竞争策略的结果——双方都坚持持续对抗、互不让步,侦查讯问情势就出现了僵持不下的局面。
谈判理论认为,谈判是在谈判双方无法单独解决某个问题的情况下才发生的;谈判参与人之所以参与谈判,是想从谈判中获得某种谈判利益。谈判利益可以分为显性的谈判利益与潜在的谈判利益。显性的谈判利益,往往也是谈判双方启动谈判程序时所关注到的利益,在分橘子这个经典谈判模型中,显性的谈判利益就是橘子。隐性的谈判利益,就是在谈判显性利益之外的利益,如谈判者个人的人格尊严与脸面在谈判中得到促使,谈判者在其所在单位或团体、组织中得到好的评价(谈判能力强的评价等),与谈判对手结成长远的合作关系(成为朋友),以及其它潜在的利益等。在谈判实践中,一旦有一方将谈判利益的焦点从显性利益转移到潜在利益上,那么这一方就可能放弃竞争策略,转而选择合作策略或其它策略。
在侦查讯问僵局中,讯问人员所关注的利益就是嫌疑人如实提供犯罪情报信息(包括认罪供述及其它犯罪情报),而嫌疑人所关注的利益则是拒绝供述以避免其犯罪暴露所招致的各种利益损失由虚亏变成实亏;也即双方都将利益焦点关注在显性谈判利益上。
突破侦查讯问僵局,也就是让嫌疑人放弃竞争策略(对抗),转而与讯问人员合作。因此,在侦查讯问实践中,讯问人员要注意发现嫌疑人的潜在的利益,并让嫌疑人将关注的焦点从刑罚处罚转移到潜在利益上,从而帮助嫌疑人放弃竞争策略。
(三)寻找能够让嫌疑人改变谈判策略的潜在的利益
在侦查讯问实践中,逃避刑罚惩罚是嫌疑人所关注的显性利益;为了获得这种逃避刑罚惩罚等利益受损,嫌疑人倾向于选择同讯问人员竞争、对抗的策略;如果讯问人员的讯问策略不当,则案件的侦查讯问情势势必陷入到侦查讯问僵局当中。
讯问人员需要寻找嫌疑人潜在的利益,以转移嫌疑人的利益关注焦点,从而让嫌疑人放弃对抗策略,转而与讯问人员合作。
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嫌疑人的潜在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一是嫌疑人的脸面与尊严。对于其个人的脸面与尊严能否在侦查讯问中得到保全,也是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潜在利益。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因嫌疑人脸面与尊严受到损害而导致侦查讯问僵局出现的情况时有发生就是明证。二是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团体或组织中的评价。如果嫌疑人十分看重其在所在单位、组织或集团中的评价,那么这种评价就是嫌疑人的第二种潜在利益;侦查讯问实践中曾经出现嫌疑人受到讯问人员的奉承而供述的案例。三是嫌疑人家人、亲友的利益。在侦查讯问实践中,有嫌疑人为了其家人利益、亲友利益而抱揽罪名的现象,因而嫌疑人家人、亲友的利益也是嫌疑人第三种潜在的利益。四是嫌疑人报复他人、发泄不满情绪。在侦查实践中,嫌疑人因向讯问人员提供犯罪情报而能够让其发泄其针对特定对象不满情绪、报复特定对象,而与讯问人员合作的。因此,嫌疑人报复他人、发泄不满情绪的机会,也是嫌疑人潜在的利益。五是能够让嫌疑人利益损失程度减少的。嫌疑人在利益损失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如果能够降低利益损失的程度,也符合嫌疑人的利益最大化愿望。因此,能够让嫌疑人降低利益损失程度的,如鼓励嫌疑人自首、立功等,都能够成为嫌疑人的潜在利益。
三、实现侦查讯问的目标任务
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僵局实质是职务犯罪嫌疑人与讯问人员都坚持竞争(对抗)策略而导致案件侦查讯问情势陷入持续僵持的状态。为突破侦查讯问僵局,讯问人员在着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及发现嫌疑人可能关注的潜在利益等基础上,要采取恰当的侦查讯问方法,缓解讯问对象对讯问人员的对立情绪,帮助嫌疑放弃对抗策略,进而促使嫌疑人如实供述。
(一)缓和讯问对象与讯问人员之间的对立情绪
侦查讯问僵局不仅是嫌疑人与讯问人员在讯问中的利益对抗,同时在情绪上也陷入了持续对立当中。因此,讯问人员需要缓和嫌疑人的抵触对立情绪,并赢得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信任。如果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始终对讯问人员保持成见,且怀疑讯问人员向其发送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那么即使讯问人员选择出示证据的讯问方法,嫌疑人也可能认为讯问人员在进行欺骗,从而降低整个侦查讯问工作的效率。
为缓和与嫌疑人的对立抵触情绪,讯问人员可以放缓讯问的节奏。如果嫌疑人的对立抵触情绪较强,讯问人员可以选择与案情无关的不相关性问题(如嫌疑人的个人简历与社会关系等)向嫌疑人发问。不相关性问题由于不直接涉及所指控的案件,嫌疑人通常能够如实回答;因而帮助讯问人员确立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的权威——讯问人员才是侦查讯问的主持者,嫌疑人应当就讯问人员的发问作出如实回答;同时不相关性问题还有助于缓解嫌疑人与讯问人员之间的对抗情绪。
如果嫌疑人始终对原来的讯问人员持有对立抵触情绪,一时难以缓解;那么只有将原来的讯问人员更换掉,换新的讯问人员来主持侦查讯问工作。因为嫌疑人信任讯问人员,是讯问人员的讯问策略与方法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讯问人员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与嫌疑人发生冲突,必须避免损害嫌疑人尊严与脸面、其它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尽可能增加嫌疑人对其的信任。
缓解与嫌疑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并不意味着讯问人员允许或放任嫌疑人在讯问中作出否认有罪的声明。无论在任何时候,讯问人员都要制止、打断嫌疑人否认有罪。
(二)帮助讯问对象转移对利益关注点
在讯问人员已经获得嫌疑人的信任后,讯问人员应当采取恰当的讯问行为,激励嫌疑人对潜在利益的关注。在寻找到嫌疑人可能感兴趣的潜在利益点后,讯问人员最好将这些潜在利益点编成一个个的侦查讯问主题。
如果嫌疑人关注其所在团体、集团、组织或单位对其评价,那么讯问人员可以选择对其犯罪手段或技术进行奉承的主题,或选择采取激将的方式来贬低其犯罪技术或犯罪中的智能程度,让嫌疑人在自夸或辩解中作出有罪的承认或有罪的供述。
如果嫌疑人在讯问中流露出对某位家庭成员或亲友的关心,而这位家庭成员或亲友也有可能卷入了犯罪案件,那么讯问人员可以直接同嫌疑人进行谈判,以嫌疑人转变态度、主动供述为条件,来换取对嫌疑人所关心家庭成员或亲友的从轻处理。讯问人员还可以为嫌疑人所关注的家庭成员或亲友解决一些能够解决的困难,并让嫌疑人在感激或报恩的情绪下主动提供讯问人员需要的犯罪情报。
如果嫌疑人关注其罪行败露后所面临刑罚处罚等利益损失,讯问人员可以采取选择对维护其利益有帮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自首、立功、从犯等)对其进行教育与劝说,让嫌疑人理解到:既然司法机关已经查清了案情、掌握了其犯罪证据,那么嫌疑人只有主动、彻底地如实交代,才可能取得法庭的从轻处罚。
只有让嫌疑人将利益关注的焦点从刑罚处罚等净损失转移到其他潜在利益上,嫌疑人才可能在侦查讯问中选择放弃对抗(竞争)策略,转而采取合作或妥协策略;侦查讯问情势才会从僵局中突破出来。
(三)实现侦查讯问的目标任务
一旦嫌疑人放弃了对抗(竞争)策略,讯问人员就需要让嫌疑人根据刑法关于该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供述了,包括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过程、犯罪手段、犯罪次数、赃物处置方式。
在侦查讯问实践中,讯问人员可以采取借话问话的方式,根据嫌疑人所回答的内容,有选择地复述嫌疑人回答部分的后半段,以促使嫌疑人接着供述下去。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尽可能避开使用“贪污”、“受贿”等有可能刺激嫌疑人的法律术语,如使用“收钱”、来取代“受贿”等。
在嫌疑人供述中,如果有条件最好对嫌疑人的供述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嫌疑人的供述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方式,最好是采取让嫌疑人感觉不到的秘密录音录像方式;以在保全证据的同时,减少嫌疑人的顾虑。而且这些录音录像资料,也有助于讯问人员总结侦查讯问的经验与教训,提高讯问人员选择与使用讯问策略方法的技能。
【作者简介】
姜南,1992.8—2002.8 在湖北省武穴市公安局工作; 2002.8—2005.6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刑法学硕士学位; 2005.7至今 在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任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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